《股票上市规则》新规修订要点速览

为了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沪深北交易所于2024年4月30日修订发布新《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修订主要针对发行上市的财务指标、业绩预告披露事项、现金分红、退市制度、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等方面进行了调整,本文针对新规修订要点进行了汇总与梳理,以期为上市公司提供有益参考。


01

提高发行上市的财务指标
【修订涉及的板块】:深主板、创业板、沪主板
针对上市条件的具体内容,深主板、创业板、沪主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三套上市标准,本次新规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
深主板、沪主板新《股票上市规则》将第一套上市标准的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由“1.5亿元”高至“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由“6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从“1亿元”提升至“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从“10亿元”提升至“15亿元”;将第二套上市标准的最近三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由“1.5亿元”提高至“2.5亿元”;将第三套指标的预计市值由“80亿元”提高至“10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由“8亿元”提高至“10亿元”。
创业板新《股票上市规则》将第一套上市标准的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由“5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并新增“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的要求;将第二套上市标准的预计市值由“10亿元”提高至“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由“1亿元”提高至“4亿元”。规则原文修订对比详情如下:
板块

上市

标准

调整前

调整后

深主板、沪主板

1

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

2

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5亿元

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5亿元

3

预计市值不低于8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

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创业板

1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2

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

3

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本次未调整

针对新规中上市条件的适用时间,深主板、创业板、沪主板新《股票上市规则》自发布之日(2024年4月30日)起施行,尚未通过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应当适用新的上市条件;已通过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继续适用修订前的上市条件。


02

调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及更正公告披露事项

(一)业绩预告
【修订涉及的板块】:沪深北交易所全板块
针对需要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深主板、沪主板新《股票上市规则》在本次修订中新增利润总额作为参考指标,上市公司需判断上一会计年度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是否为负值;并将“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标准由“低于1亿元”调高至“低于3亿元”。
创业板、科创板新《股票上市规则》在本次修订中均新增了“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业绩预告披露情形。另外,针对原规则中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业绩预告披露情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修订新增了“实现盈利”的前提条件;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修订还新增了“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业绩预告披露情形。
北交所新《股票上市规则》本次在业绩预告事项修订方面主要有两方面调整:一是进一步明确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本次修订前,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仅针对上市公司按照规则第10.3.1条的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明确了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针对其他业绩预告披露情形,原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未予以明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的相关规定也仅为“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未规定具体的时间限制。本次修订后,新《股票上市规则》将北交所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的时间要求统一为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二是调整业绩预告披露情形:将原业绩预告披露情形中的“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调整为“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并新增“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两种业绩预告披露情形。
规则原文修订对比详情如下:

板块

调整前

调整后

深主板

5.1.1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5.1.1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本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按照本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创业板

6.2.2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6.2.3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6.2.2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本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6.2.3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预告,包括全年营业收入、按照本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沪主板

5.1.1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5.1.3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9.3.2条规定的情形,其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5.1.1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5.1.3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9.3.2条规定的情形,其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科创板

6.2.1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

6.2.3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12.4.2条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6.2.1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6.2.3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12.4.2条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北交所

6.2.2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6.2.3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10.3.1条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6.2.2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本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注:针对新规中仅表述方式发生变化、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动的修订,表格中不再标蓝注明,下同。
(二)业绩快报
【修订涉及的板块】:北交所
针对业绩快报应披露的财务数据,北交所新《股票上市规则》在本次修订中新增了利润总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披露要求。规则原文修订对比详情如下:

调整前

调整后

6.2.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6.2.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更正公告
【修订涉及的板块】:科创板、北交所
科创板新《股票上市规则》在本次修订中对上市公司需要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的情形进行了细化,针对不同的业绩预告披露情形具体说明了对应需要披露更正公告的情形。
北交所新《股票上市规则》在本次修订中新增了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更正公告披露情形。
规则原文修订对比详情如下:

板块

调整前

调整后

科创板

6.2.4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6.2.4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规则第6.2.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规则第6.2.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6.2.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规则第6.2.3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交所

6.2.4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6.2.3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03

强化现金分红约束
(一)鼓励增加现金分红频次,明确利润分配基准
【修订涉及板块】:深主板、创业板、沪主板、科创板
在本次新规修订中,沪深交易所均要求上市公司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现金分红频次,并鼓励上市公司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另外,深主板、创业板新《股票上市规则》在本次修订中还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规则原文修订对比详情如下:

板块

调整前

调整后

深主板

5.3.2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5.3.2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并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分红频次,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创业板

-

新增:6.1.14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并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分红频次,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沪主板

5.3.1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科学、审慎决策,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

……

5.3.1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利润分配制度,积极回报股东。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科学、审慎决策,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分红频次,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实施中期分红的,在最近一期经审计未分配利润基准上,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稳定股东预期。

……

科创板

4.3.1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制定并执行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股东回报政策。

……

4.3.1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制定并执行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股东回报政策。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分红频次,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实施中期分红的,在最近一期经审计未分配利润基准上,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稳定股东预期。

……


(二)新增现金分红ST情形
【修订涉及板块】:深主板、创业板、沪主板、科创板
1、具体要求
在本次新规修订中,沪深交易所新《股票上市规则》均将长期不分红或者分红比例偏低的情形纳入其他风险警示(ST)情形,以此督促有分红能力的上市公司提高分红水平。在计算现金分红情况是否触及ST情形时,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应纳入该指标的现金分红金额范围。

板块

本次修订中新增的现金分红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深主板

9.8.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九)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

9.8.3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纳入本节所述现金分红金额。……

创业板

9.4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八)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3000万元,但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超过15%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金额超过3亿元的除外;

9.7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纳入本章所述现金分红金额。……

沪主板

9.8.1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八)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

9.8.13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纳入本节所称现金分红金额。

科创板

12.9.1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八)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3000万元,但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在15%以上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金额在3亿元以上的除外;

12.9.12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纳入本节所称现金分红金额。


2、豁免情形
本次修订中,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若上市公司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利润全部分配后,仍触及前述现金分红ST情形的,交易所不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为帮助处于发展成长期的上市公司提升投资者回报,创业板、科创板新《股票上市规则》在此基础上还规定了其他现金分红ST的豁免情形: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超过15%/在15%以上,或者累计研发投入金额超过3亿元/在3亿元以上的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可以豁免因现金分红不足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形。
3、适用时间
就现金分红ST情形的适用时间而言,本次沪深交易所新《股票上市规则》设置了一定的过渡期,前述现金分红ST指标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2022年度至2024年度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另外,针对公司上市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情形,沪主板、科创板新《股票上市规则》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以公司上市后的首个完整会计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
【他山提示】:建议上市公司结合2022、2023年度的现金分红情形预估公司是否存在因分红不达标被实施ST的可能,如有,上市公司需要合理设置2024年度的现金分红方案,避免触及现金分红ST情形。


04

严格强制退市标准
(一)新增三种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
【修订涉及板块】:沪深北交易所全板块
为进一步打击资金占用、治理混乱、控制权无序争夺等市场乱象,本次修订中,沪深北交易所新《股票上市规则》统一新增了三种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详情如下:
一是新增控股股东大额资金占用且不整改退市指标,能够震慑大股东的违规占用行为,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资产的独立性。就其适用时间而言,上市公司在新规施行时仍存在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在新规施行后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适用新规中关于资金占用退市的规定;新规施行前实施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发生变化,且现任实际控制人与资金占用方无关联关系的,原资金占用行为不适用新规中资金占用退市的规定;新规施行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将适用新规中资金占用退市的规定。
二是新增多年内控非标审计意见退市指标,关注审计机构的责任,督促公司完善内部治理、规范运作;就其适用时间而言,该退市指标以2024年度为首个适用的会计年度。
三是新增控制权无序争夺退市指标,意在督促相关股东在制度框架内解决控制权争议,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前述退市指标内容详情如下:

分类

具体内容

资金占用类退市指标

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内控非标审计意见退市指标

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控制权无序争夺退市指标

公司出现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公司有效信息


(二)收紧财务类退市指标
【修订涉及板块】:沪深北交易所全板块
1、完善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
本次修订中,深主板、沪主板新《股票上市规则》将“净利润为负+营业收入”组合退市指标中的营业收入由“1亿元”提高至“3亿元”,进一步考核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并将“利润总额”纳入考察维度,修改后的组合指标为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非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新《股票上市规则》也在原“净利润为负+营业收入”的组合退市指标中新增“利润总额”考察维度。
就调整后的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的适用时间而言,沪深北交易所要求以2024年度为首个适用的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按照原《股票上市规则》财务类强制退市的规定实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对于2023年年报披露后因触及原《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情形被实施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沪深北交易所要求其在披露2024年年报时应当符合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否则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规则原文修订对比详情如下:

板块

调整前

调整后

深主板

9.3.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9.3.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创业板

10.3.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10.3.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沪主板

9.3.2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9.3.2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科创板

12.4.2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或者之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或者之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12.4.2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北交所

10.3.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10.3.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二项情形的;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提高财务类*ST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本次修订中,沪深北交易所新《股票上市规则》增加了财务类*ST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补充要求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能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需要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实施完成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的除外),否则将予以退市。另外,北交所新《股票上市规则》还新增了上市公司不能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情形的撤销条件。
沪深交易所各板块《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该撤销条件内容相同,以下以深主板规则原文为例列示修订对比:

板块

本次修订中新增的财务类*ST公司

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深主板

9.3.8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表明公司不存在本规则第9.3.12条第一项至第七项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9.3.12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实施完成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的除外。

……

北交所

10.3.6 上市公司因出现本规则第10.3.1条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相应年度次一年度表明公司不存在本规则第10.3.9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0.3.9 上市公司因出现本规则10.3.1条规定的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未按照规定时间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实施完成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的除外;

(七)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


(三)科学设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适用范围
就新规中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规范的适用时间而言,沪深北交易所要求以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时间作为区分标准:自新规施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适用新规中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规定;新规施行前收到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司法裁判的,仍按照原规则判断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1、增加一年严重造假、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
【修订涉及板块】:沪深北交易所全板块
本次修订中,沪深北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针对造假退市标准进行了优化,将“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标准修改为一年、两年、三年及以上三个层次,具体而言:(1)一年虚假记载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占比超过30%。(2)连续两年虚假记载金额达到3亿元以上,且占比超过20%。(3)连续三年及以上年度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虚假记载科目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利润总额和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其中,一年、两年财务造假退市标准适用于2024年及以后年度,三年及三年以上财务造假行为适用于2020年及以后年度,以衔接2020年退市改革(北交所除外,为2021年及以后年度)

造假存续时间

新增的退市指标内容

适用年限

一年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相应科目金额绝对值的30%;或者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期末净资产金额绝对值的30%。计算资产负债表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

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

连续

两年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连续两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相应科目合计金额的20%;或者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连续两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2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计算资产负债表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

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

连续三年及以上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北交所为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

2、调整原造假退市指标的年限适用范围
【修订涉及板块】:深主板、创业板、沪主板、科创板
前述新增的部分造假退市标准自2024年度起适用,针对2020-2024年度发生的虚假记载行为,沪深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仍然适用原标准,即“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合计金额的50%”。
本次调整前,深主板、沪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该造假退市指标的年限适用范围为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创业板、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未专门规定该造假退市指标的年限适用范围;本次修订后,沪深交易所各板块《股票上市规则》针对该造假退市指标的年限适用范围统一调整为“2020年度至2024年度”。沪深交易所各板块《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该造假退市指标内容相同,以下以深主板规则原文为例列示修订对比:

调整前

调整后

9.5.2上市公司涉及本规则第9.5.1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

……

9.5.2上市公司涉及本规则第9.5.1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

(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计算资产负债表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0年度至2024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


3、新增财务造假ST情形
【修订涉及板块】:深主板、创业板、沪主板、科创板
在本次新规修订中,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针对财务造假行为新增了一项ST情形: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交易所将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就其适用时间而言,沪深交易所要求自新规施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适用新规中财务造假ST的相关规定;新规施行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在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样予以适用。另外,科创板还规定了6个月的过渡期(详见本文“五、(二)科创板建立其他风险警示制度”部分内容)。
(四)提高交易类强制退市标准
1、提高A股公司市值退市指标
【修订涉及板块】:深主板、沪主板
本次修订中,深主板、沪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主板A股(含A+B股)市值标准从现行“3亿元”提高至“5亿元”,纯B股市值退市指标本次未作调整,维持“3亿元”不变。
修订后的市值退市指标自2024年10月30日起计算相关期限,在此之前继续按照原规则执行。对于原规则在10月30日前后的衔接适用,上市公司A股(含A+B股)在10月30日前出现股票总市值低于3亿元情形,上述情形延续至10月30日或者以后的,连续计算相关期限并适用原规则关于市值退市的规定。深主板、沪主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该市值退市指标内容相同,以下以深主板规则原文为例列示修订对比:

调整前

调整后

9.2.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

(六)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

9.2.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

(六)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5亿元

(七)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


2、新增交易类退市指标
【修订涉及板块】:北交所
本次修订中,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条新增了“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交易类退市指标,自新规发布实施之日起(2024年4月30日)起算。


05

新增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一)深主板、创业板新增两种ST情形
除了现金分红ST情形、财务造假ST情形外,本次修订中,深主板、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还新增了“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这两种ST情形。规则原文修订对比如下(以深主板为例):

调整前

调整后

9.8.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

……

9.8.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十)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

(二)科创板建立其他风险警示制度
本次修订中,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于第十二章新增“其他风险警示”一节,进一步明确在上市公司出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未及时整改、公司治理机制失灵、内部控制薄弱、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等九项情形时,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按照新《股票上市规则》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科创板股票,不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交易相关事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六章的规定执行。另外,本次新增章节一并规定了具体信息披露与停复牌要求、其他风险警示撤销条件与流程等,具体详见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九节“其他风险警示”。

序号

新增风险警示内容

适用时间

1

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的,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者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或者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者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

自新《股票上市规则》发布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施行

2

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

3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4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5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12.2.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6

公司存在严重失信,或持续经营能力明显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导致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

7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以2024年度作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和“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的起算年度。

8

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9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3000万元,但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在15%以上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金额在3亿元以上的除外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首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指2022年度至2024年度。


结语:


随着《股票上市规则》新规的修订,市场将迎来更高的透明度与规范性,不仅加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也促进了上市公司的规范化运作。上市公司董办亦需注意熟悉变化的细节,并将新规要求融入到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决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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