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新规实施后实践案例解析

2023年7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分别从职责定位、任职管理、选任制度、履职方式、履职保障、责任约束等方面压实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的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可参见他山咨询往期公众号《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点解读》。

自《独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已两月有余,很多上市公司已经修订了新的独立董事管理制度,但是不少上市公司朋友对于新规则该如何实行还有些疑惑。他山小编整理了几个疑问最多的地方,将根据实践案例与您一起探讨一下做法。

01

是否还需披露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独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新规规定了独董可行使发表独立意见的特权,但并未明确哪些事项属于“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因此,在涉及以往需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时,上市公司往往会有还是否需要延续以往做法的疑问。他山小编搜索了市场上的案例,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情形一:上市公司已修订新的独董制度,但仍披露独董意见。
案例1ZLYB(301303)于2023年10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并于2023年11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案例2:YBDL(688597)于2023年9月13日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并于2023年9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及《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情形二:上市公司已修订新的独董制度,对相关事项不再发表独董意见,而是直接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代替。
案例3:HDJT(002311)于2023年10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并于2023年10月3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时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该事项发表审查意见。

他山提示:

根据《独董管理办法》及各公告格式指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文件报备即可,无需披露出来。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回购股份指引并未更新,因此建议上市公司在股份回购事项上,仍然披露独董意见。

情形三:上市公司已修订新的独董制度,对相关事项不再披露独董意见。
案例4:MFLY(002578)于2023年11月14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的议案,未披露独董意见,但是选择了报备独董意见。


情形四:上市公司未修订新的独董制度,但按照新规对相关事项不再披露独董意见。
案例5:KSKJ(600552)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根据新规未披露独董意见,仅在公告中描述了独董明确发表同意意见的情况。

他山总结:

观察市场上案例可知,大部分企业都保留着独董发表意见的习惯。有些上市公司虽然已经修订了新的独董制度,但看到其他上市公司仍然照旧披露独董意见所以还处于试探阶段。小编认为,在规则中已明确删除独董意见的事项可以不再披露、报备独董意见,如募集资金相关事项、聘任董事及高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利润分配等;而在规则中还未删除独董意见的事项建议仍然披露独董意见,比如上市公司拟进行回购事项等。
对于还未修订新的独董制度的上市公司,可按照公司内部的制度规定来披露独董意见。也可像案例5中的上市公司一样按新规执行,但建议要及时地修订独董制度。

02

是否还需披露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独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前,应当经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此条规则类似于旧规的事前认可意见,那是否还需披露事前认可意见呢?同样地,他山小编搜索了市场上的案例,发现上市公司在事前认可意见上的做法比较鲜明地分成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未制定新制度的上市公司仍然披露事前认可意见,比如TZH(688277)《独立董事对<关于全资子公司出租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及LCGD(600363)《独立董事对关于控股子公司引入投资者及员工持股平台对其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等。
第二种情况是已制定新制度的上市公司新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不再披露事前认可意见,比如XHYL(300043)《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以及JSGT(002091)《关于现金收购苏州工业园区国泰万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75)等。

他山提示:

相比于是否披露独立董事意见的模棱两可,上市公司在事前认可这方面基本达到了一致,即修订新制度之后不再披露事前认可意见,而是新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在此他山小编提示还未更新制度的上市公司尽快修订新的独董制度,《独董管理办法》设置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上市公司目前做法与《独董管理办法》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

03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如何召开以及如何留痕?
(一)是否需要通知?
《独董管理办法》并未规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通知时限,在实务中上市公司可参照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的通知时限。也可直接把通知时限在新的独立董事制度之中列明并参照执行,例如WKJM(301499)。

(二)召开次数是否有要求?
根据《独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规则对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次数并未明确说明,仅指出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严谨起见,小编建议上市公司在独董制度中列明每年定期召开的次数,其余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再不定期召开会议,例如JNGX(600807)。

(三)是否需要决议、记录等?
根据《独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可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除会议记录之外,小编也建议上市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一样制作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议案、表决票、决议等并且签字盖章。这样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也方便独立董事制作工作记录。

04

独立董事如何保证现场工作时间及如何证明是现场工作?
(一)独立董事如何保证现场工作时间?
根据《独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了参与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之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实地考察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供应商以及与承办上市公司业务的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沟通商讨来履行独董的职责。独董还可以参加投资者活动(比如业绩说明会等),或者非正式地与中小投资者沟通,这些投入方式都可以算入独立董事的现场工作时间。
(二)如何证明独立董事是现场工作?
首先独立董事参加各会议在决议、记录等上的手写签字页是必须的;其次可拍摄现场工作图片加以佐证;还可以保留往返现场工作地点的交通票据如火车票、飞机票或者汽车加油凭证等;以上附件均可作为独立董事现场工作的证明。上市公司应当制作独立董事现场工作记录表,并且独董年度述职报告中也要说明独立董事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制作记录表后会更加明晰。以下是小编为您制作的独立董事现场工作记录表模板,可供上市公司参考。

他山提示: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独立董事实务操作方面的问题,仅为小编根据实践案例及规则解读得出的结论,仅供上市公司在实务中参考。如您还有其他疑问,也欢迎在评论区共同讨论。
服务热线
86755-88603270
订阅获取我们最新见解和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