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终止实施议案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对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原因、股权激励已筹划及实施进展、终止实施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的可能影响等作出说明,并披露律师事务所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金额将被加速计提,这会导致公司财务成本增加,可能会对当年利润产生影响。对于员工来说,当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终止激励计划后,公司将对员工持有的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也有公司会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以减少员工的损失。当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因为该激励工具是在可归属/行权后再缴款验资,所以在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后,不需要回购员工持有的股票。
下面来看具体案例:
案例一:YCKJ(688659.SH)
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披露的终止公告表示:“鉴于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与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导致公司预期经营情况与激励方案考核指标的设定存在偏差,公司达成预期经营情况与本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综合考虑近期市场环境因素和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计划,经审慎研究,公司拟终止本激励计划并作废相关限制性股票,与之配套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该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披露的股权激励方案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是在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以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5.00%、56.25%、95.31%,或以2021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2-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00%、44.00%、72.80%。
从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中可见,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15.35%,净利润增长率为-10.30%,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都未达到公司层面第一批次的考核要求。
可见,案例一终止股权激励的原因是:预期经营情况与激励方案考核指标的设定存在偏差,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业绩考核难以达标是终止股权激励较为普遍的原因。由于很多上市公司最初设置业绩考核指标时,都设置了至少两年的考核期,这需要公司对未来的业绩有较准确的把握和预期,由于当下宏观经济状况、行业环境等影响,导致很多公司业绩不及预期,再继续坚持推进股权激励,难以达到激励效果,只能终止股权激励计划。
案例二:DSSS(603587.SH)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终止公告:“鉴于宏观经济状况、行业市场环境等外部条件影响,线下出行及消费活动需求被进一步抑制,特别是聚集性、接触性消费受限,同时线上消费的物流环节也受阻,导致居民消费意愿下降,行业经营压力较大。当前严峻的外部市场环境与制定本激励计划时发生了较大变化, 综合考虑近期市场环境因素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本激励计划中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已不能和公司当前所处的行业市场环境相匹配,预计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已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为充分落实对员工的有效激励,结合激励对象意愿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经审慎论证后,决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同时一并终止与之配套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之后该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披露了新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从激励人数来看基本覆盖了上一期并且有所扩大,激励总量略有增加,激励工具也从单一工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变成了复合工具股票期权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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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披露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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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终止股权激励的原因也是因为业绩考核指标与公司目前所处情况不太匹配,但公司在5个月后公司推出了新一期的激励计划,选择了更加灵活的复合工具,业绩考核指标依旧选择了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虽然考核目标预期有所降低,但是新的考核目标更符合公司现状,激励效果更强。
案例三:ATJ(002239.SZ)
公司于2023年5月27日披露终止公告:“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是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其可实施与否与公司的公允交易股价及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股价有密切的联系。当前公司市值与制订并审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时差异较大,《激励计划》中设定的行权价格显著高于当前股票交易市价,出现明显倒挂,缺乏实际行权的价格条件。虽然未来股价有望恢复至可行权条件,但此情况发生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此外,公司在《激励计划》前两个考核期的实际经营业绩也与考核目标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就当前而言,《激励计划》已无法对激励对象实施有效激励,激励的初衷难以实现。此外,公司拟在恰当的时机筹划新的股权激励计划,希望避免不同激励计划的潜在冲突。”
该公司2021年1月22日披露的激励计划显示,行权价格为4.92元/份,为当时市场均价,披露终止公告时收盘价为2.55元/份,出现股价倒挂现象,且公司实际的净利润也和业绩考核指标相差较大,再继续推进激励计划,已意义不大。
案例四:STHC(688500.SH)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披露了终止公告表示:鉴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公司不具备继续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决定依规终止实施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99.3605万股。同时,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配套实施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将一并终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得以顺利实施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客观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几个案例可以看出,就股权激励事项而言,想要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公司需要同时兼顾内外因素,在外部需要考虑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多重因素,从内部来说,需要考虑公司对业务的预期、员工的积极性等。所以,在当下较为复杂的宏观环境下,公司更需综合全面考虑股权激励方案的要素设计、总体节奏规划与时间点等问题,才能让激励计划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