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级数 |
全月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类别 |
旧政策 |
新政策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4年第2号) |
递延纳税
内容 |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
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
政策依据 |
主要内容 |
已废止条款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
关于股票期权所得的性质确认、应纳税款的计算及征收管理说明 |
第四条第(一)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
对(财税〔2005〕35号)补充词条释义及计算公式说明 |
第七条、第八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
关于股票增值权及限制性股票词条释义及征税说明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
关于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等的确定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说明 |
第七条第(一)项括号内“间接控股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持股比例的计算及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的说明 |
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
规定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
第二条第(一)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
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问题 |
第一条第三项“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执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
规定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衔接问题,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满足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第35号) |
对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进行了明确 |
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
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
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
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
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
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继续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
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4年第2号) |
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