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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规则 |
内容 |
中国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 |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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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七条 |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说明原因或结论: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其他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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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主板
沪主板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7.7、《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7.6 |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创业板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8.2.5 |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1.9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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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8.2.6 |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
北交所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8.3.7、8.3.8 |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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