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下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旨在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该意见针对财务造假、减持行为的规范、分红监管以及市值管理等重点问题,提出了四个方面共18项政策措施,要点如下:
1.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强化对公司治理的监督管理,严肃惩处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第三方配合造假行为。
2.优化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增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加强常态化长效化防治。3.加强上市公司年报监管和现场检查,对高风险可疑类公司循环筛查。强化对上市公司重要往来主体、关联方等信息的收集串并。4.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审计委员会的反舞弊职责。5.推动上市公司建立绩效薪酬追索等内部追责机制,提高对公司内部人举报造假的奖励金额。6.加大证券代表人诉讼适用力度,综合运用先行赔付、支持诉讼、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
7.充分发挥公安、检察机关派驻体制优势,对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恶性案件启动情报导侦和联合挂牌督办。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刑事追责,深挖董事、高管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线索,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1.提升减持规定的法律位阶,构建以减持管理办法为核心,董事和高管、创投基金减持特别规定为补充的“1+2”规则体系。
2.要求大股东单次减持计划区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1]4.防范利用“身份”(离婚、解散分立、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等)、“交易”(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平仓、赠与等)、“工具”(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限售股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融券卖出)绕道减持。
5.加强减持行为技术控制,责令违规主体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对拒不及时纠正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惩处。
1.对多年未分红或股利支付率偏低的上市公司,通过强制信息披露、限制控股股东减持、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等方式加强监管约束。
2.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回购注销金额纳入股利支付率计算。3.落实新《公司法》,支持上市公司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进一步便利未分配利润为负的绩优公司后续实施分红。5.强化问询约谈和监管措施约束,督促不分红或分红偏少的公司提高分红水平。7.要求中期分红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未分配利润为基准,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
8.推动在春节前结合未分配利润和当期业绩预分红。
1.拟制定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指引,明确统一的监管要求。
2.要求上市公司建立提升投资价值长效机制,明确维护公司市值稳定的具体措施。3.将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纳入企业内外部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完善相关指标权重。4.要求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明确股价短期大幅下跌等情形下的回购增持等应对安排。5.要求未增持或回购的破净公司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改善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举措。6.优化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研究对优质大市值公司重组快速审核。7.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加强股权激励定价、业绩考核条件约束,严格员工持股计划定价、对象要求。8.建立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走访上市公司、解决实际问题的常态化机制,推动解决上市公司面临的具体困难和问题。9.依法从严打击“伪市值管理”,准确把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合法性边界,加强信息披露与股价异动联动监管。
[1]深沪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仅规制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的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