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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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类别 |
调整后的
自愿披露标准金额 |
单个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 |
单个工程总承包合同 |
人民币20,000万元以上 |
单个户用光伏电站产品销售及服务合同 |
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
他山提示:
各板块现行规则均没有强制上市公司建立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仅有科创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中建议科创公司建立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统筹管理自愿披露信息的确定、公告编写、内容审核与发布决策。为此,他山小编通过检索市场案例以及向上市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了解,一部分上市公司会形成与该标准相关的内部文件,在公司内部统一适用,另一部分上市公司会在确立该标准后对外披露,还有一部分上市公司尚未就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制定统一标准。 然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自愿披露信息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且由于监管形势趋严,上市公司因为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不当行为而被监管关注或处分的案例逐渐增多,风险越来越大。因此,上市公司可以考虑通过修订内部制度(单独制定自愿信息披露制度或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增加自愿信息披露部分)的方式制定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标准,或者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明确特定事项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标准,以便在日后实践中有所参考,规范日后信息披露行为。 |
03
他山提示:
上述案例均是上市公司在自愿性信息披露时未严格保持必要的持续性,案例1中的上市公司披露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却未及时披露合作协议后续进展及到期终止相关事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交易所予以自律监管措施及通报批评;案例2中的上市公司在公告自愿性披露事项时,由于资产损毁赔偿金额尚不确定,公司答应就后续事宜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但其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没有持续性披露进展公告,且该额外收益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属于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该上市公司被证监局出具了行政监管,这足以给上市公司规范自愿性信息披露敲响了警钟。 综上所述,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有持续性,同一事件的重要进展应当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信息获取充分性、行业监管要求等考虑持续披露,既要披露正面、有利的进展,也要披露负面、不利的进展。如果自愿披露事项进展过程中发生了偶发性的重大变化,上市公司也应当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充分做好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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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提示:
上述案例都是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涉及当下热点概念,而被交易所下发关注函,甚至被予以监管警示。案例1中,钠离子电池正是时下的热点话题,上市公司与汽车制造商客户签订业务订单并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需披露的金额标准,且该上市公司近三年也从未自愿披露日常经营合同,不免存在蹭市场热点、诱导投资者的嫌疑,因而被交易所下发关注函。而案例2中,公司自愿性披露的投资事项,正涉及了“虚拟现实”等市场高度关注的热点产品、技术,但公司并未充分揭示相关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干扰了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引发股价的异动,从而被交易所予以监管警示。
因此,上市公司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若涉及可能与当前市场热点相关的信息,应当审慎评估披露信息的必要性和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尤其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与市场热点进行不当关联,故意夸大所披露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未来发展等方面的影响,误导投资者过度评估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经审慎评估,认为确有必要自愿披露市场热点相关事项的,应当在公告中就相关情况进行完整、准确地说明,充分提示相关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和市场传闻,不恰当地将市场热点与公司关联,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可以在公告中进行澄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