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聘当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5月4日生效实施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规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由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需经由股东大会批准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因此公司需在审计机构进场前完成选聘工作(包括续聘)。从时间来看,也一般是在年底前进行。
此外,本次财会〔2023〕4号文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也提出了更多要求,如公开选聘方式下需要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中承担的更多职责等,因此建议上市公司提前妥善安排选聘工作。
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外,还有一件事情与审计委员会有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以下简称“保荐指引”)的附件1,保荐机构在编制《定期现场检查报告》时需对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做出说明。
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有将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其中在会议时间方面,相当部分是在年初才予审议,也有3-4月份和年报相关事项一起审议的。如下图(年报中披露):
我们看到,深交所的保荐指引提到“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再往前追溯,2022年初失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中,也曾有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的要求。截至目前,部分上市公司仍在内部审计制度或者审计委员会的制度中仍然保留了相关限制,如下图所示:
因此,如果上市公司内部制度对于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议及其提交时间做出了规定的,建议按照规定进行。对于其他上市公司,建议有条件的公司内审部在年底前完成该工作计划的提交,深交所上市公司还请注意与拟发布的保荐机构现场检查报告中的内容保持一致。
三、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的规定,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过时间推断,由于审议三季报是在10月份,审计委员会第四季度至少已召开一次会议。对于其他专门委员会,现有规定未要求会议召开的最低次数,定期会议的要求往往出现在各公司自己的内控制度中。比如不少上市公司在专门委员会制度中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一或二次定期会议(或者称为“例会”),如下图所示:
根据独董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职责在上层规定中内容较为笼统,上市公司往往在专门委员会制度中对其进行细化,如下图所示:
通常来说,审计委员会最为“忙碌”,涉及事项较多。而其他委员会相对“清闲”,特别是提名委员会,若一年中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稳定,也不到换届的年份,审议事项的内容着实需要考虑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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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如果公司确实难以做到召开定期会议的要求,建议可以通过修改专门委员会制度的方式取消此类上层规定中未作要求的限制。顺带说一下,修订专门委员会的制度也可提交专门委员会先行审议(通常不强制)。
四、董事会/监事会定期会议
提到定期会议,其实我们最先了解的应该是董事会和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的会议要求,确切地说,监事会是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我们在往期公众号文章《董(监)事会会议通知应该提前几天发?》中分析过建议将审议年报和半年报的会议作为定期会议的原因,同时也指出现有规定对于将哪两次会议作为定期会议并无明确限制。从案例看,有公司将审议年报和三季报的会议分别作为定期会议,也有其他组合或者审议事项看起来没有明显规律的情况。
五、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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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于已进行本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司来说,也应持续跟进关联交易的进展。如果交易金额拟超出原来的预计金额,需根据超出金额再次判断是否达到审议标准及披露标准,如果前次仅提交董事会而未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需加上前次审议的金额,即以合计数判断是否触发股东大会的审议标准,增加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
六、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每半年度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参考公众号文章《〈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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