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这些工作要在年底前完成

2023年只剩下最后一个月了……往常情况下,年底一般是上市公司证券事务的淡季,而今年注定会有所不同。由于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关系,很多人都正在利用这个相对清闲的时间梳理内控制度,希望尽快完成制度修订的任务。然而,除了制度修订外,我们也提醒大家,以下这些工作注意要在年底前完成。

一、选聘当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5月4日生效实施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规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由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需经由股东大会批准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因此公司需在审计机构进场前完成选聘工作(包括续聘)。从时间来看,也一般是在年底前进行。

此外,本次财会〔2023〕4号文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也提出了更多要求,如公开选聘方式下需要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中承担的更多职责等,因此建议上市公司提前妥善安排选聘工作。

公众号文章:《新规后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实践案例研析

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外,还有一件事情与审计委员会有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以下简称“保荐指引”)的附件1,保荐机构在编制《定期现场检查报告》时需对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做出说明。

从上市公司披露的现场检查报告看,一般认定公司已照此完成,不过也有少数公司直接选择不适用,如上图所示。
对于上述工作计划是否需审计委员会审议,目前除科创板及北交所外,其他板块规范运作指引均明确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要求,并未要求在会上审议,除深交所发布的保荐指引外,其他规定也未提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在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提交审计委员会的内容。

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有将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其中在会议时间方面,相当部分是在年初才予审议,也有3-4月份和年报相关事项一起审议的。如下图(年报中披露):

我们看到,深交所的保荐指引提到“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再往前追溯,2022年初失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中,也曾有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的要求。截至目前,部分上市公司仍在内部审计制度或者审计委员会的制度中仍然保留了相关限制,如下图所示:

因此,如果上市公司内部制度对于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议及其提交时间做出了规定的,建议按照规定进行。对于其他上市公司,建议有条件的公司内审部在年底前完成该工作计划的提交,深交所上市公司还请注意与拟发布的保荐机构现场检查报告中的内容保持一致。


三、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的规定,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过时间推断,由于审议三季报是在10月份,审计委员会第四季度至少已召开一次会议。对于其他专门委员会,现有规定未要求会议召开的最低次数,定期会议的要求往往出现在各公司自己的内控制度中。比如不少上市公司在专门委员会制度中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一或二次定期会议(或者称为“例会”),如下图所示:

根据独董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职责在上层规定中内容较为笼统,上市公司往往在专门委员会制度中对其进行细化,如下图所示:

通常来说,审计委员会最为“忙碌”,涉及事项较多。而其他委员会相对“清闲”,特别是提名委员会,若一年中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稳定,也不到换届的年份,审议事项的内容着实需要考虑一番。

结合市场上的案例情况,在此提供以下思路供大家参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高管薪酬方案、考核情况、薪酬政策执行情况,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工作报告等。
提名委员会:在任董事高管任职资格情况、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工作报告等。
战略委员会:融资/授信、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组织结构调整或者分支机构设立等,未来规划安排如发展战略、重点工作、经营计划等,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工作报告等。


其实,如果公司确实难以做到召开定期会议的要求,建议可以通过修改专门委员会制度的方式取消此类上层规定中未作要求的限制。顺带说一下,修订专门委员会的制度也可提交专门委员会先行审议(通常不强制)。

四、董事会/监事会定期会议

提到定期会议,其实我们最先了解的应该是董事会和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的会议要求,确切地说,监事会是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我们在往期公众号文章《董(监)事会会议通知应该提前几天发?》中分析过建议将审议年报和半年报的会议作为定期会议的原因,同时也指出现有规定对于将哪两次会议作为定期会议并无明确限制。从案例看,有公司将审议年报和三季报的会议分别作为定期会议,也有其他组合或者审议事项看起来没有明显规律的情况。

我们往往通过倒推法即从会议通知判断已披露的上市公司其定期会议是哪些——根据上层规定,董事会定期会议需至少提前10日发出书面通知,监事会则按《公司章程》或《监事会议事规则》要求执行。
因此,上市公司如果本年初至今还未凑齐董事会、监事会的定期会议次数的,建议在剩下这一个月时间内找机会完成。

五、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

不少人认为,下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应该是年报时考虑的,为什么要年底前做呢?这样的想法存在误区,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确实多数在年报时进行,这主要受以前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影响,以及上市公司想要节省开会的次数(特别是需要提交股东大会的)导致的一种思维惯性。事实上,年报时再行审议会有一定的风险:如果年初至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期间已经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且累计金额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披露标准而未提前审议、披露的,上市公司将涉及违反规定。
如以下监管案例(沪主板):
关于对A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经查明,2022年4月29日,A上市公司披露《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称,截至2022年3月末,公司向控股股东B公司销售煤炭发生的交易金额为“0”。公告同时披露,公司已于2022年4月27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预计2022年与B公司发生煤炭销售的关联交易金额为21,000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已于2022年6月30日经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年5月11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与控股股东B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从2022年1月开始向B公司销售煤炭共计14.48万吨,分别为2022年1月2.27万吨、2月9.39万吨、3月2.82万吨,交易金额合计14,973万元(含税)。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14%,公司应当披露相关临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但公司前期披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6月30日才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并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综上,公司未及时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也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6.3.6条、第6.3.7条、第6.3.17条等有关规定。


此外,对于已进行本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司来说,也应持续跟进关联交易的进展。如果交易金额拟超出原来的预计金额,需根据超出金额再次判断是否达到审议标准及披露标准,如果前次仅提交董事会而未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需加上前次审议的金额,即以合计数判断是否触发股东大会的审议标准,增加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

需要注意的是,不只是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其他涉及额度授权类的事项我们也都应当持续跟进,防止出现超出额度未及时审议、披露的情况。

六、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每半年度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参考公众号文章《〈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要点》。

从理论上讲,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应当包括存放与使用情况,其中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也作为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因此如果公司年底前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已经全部投入完毕不再使用的,建议尽快将节余资金(如有)转出并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此后公司自下一年半年度开始将不需再出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核查报告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同时存在已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的,一定要先按规定将补流资金归还,否则将会有违规风险。
如以下监管案例(深主板):
关于对C公司的监管函
2020年12月24日,你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你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核电电力装备研究院建设项目”的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8,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你公司未在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即2021年12月23日前,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2021年12月2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公告》称,你公司已将该笔资金存放于一般结算账户,不再转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注销手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5.16条的规定。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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