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6月17-21日)IPO上会企业共3家,全部顺利通过。值得一提的是:本周是北交所IPO重启上会审核的一周,2家北交所上会,均获审核通过。
本周上会企业的审核情况如下:
创业板(1家)
汉朔科技成立于2012年,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北京汉朔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侯世国。汉朔科技是一家以物联网无线通信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围绕零售门店数字化领域,构建了以电子价签系统、SaaS云平台服务等软硬件产品及服务为核心的业务体系。公司致力于成为全球领先的零售门店数字化解决方案提供商,为零售行业实现数字化转型升级提供助力。
基于自身在物联网无线通信领域深厚的技术积累,公司自主开发了抗干扰能力强、并发量大、低功耗的高密度低功耗蜂窝无线通信协议(即High-density Low PowerCellular Network,以下简称“HiLPC协议”),并作为撰写人参与编写国家标准《物联网电子价签系统总体要求》中的电子价签部分。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拓展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在智慧零售、智慧办公、智能制造等领域的产业化应用,持续为传统产业的数字化转型升级赋能。
业绩方面:2023年净利6.78亿元
北交所(2家)
公司自2017年以来开始重点布局特种显示领域。随着公司产品的迭代优化、应用场景的拓宽,客户需求陆续释放,公司特种显示产品的收入占比不断提升,目前为公司主要收入构成之一。公司开创性地将LED显示技术应用于军用模拟仿真训练领域,产品历经5次迭代,从最初2m*2m球瓣幕粗样到1m*2m球带幕中样,再从7m直径整球试验批次到5m直径整球终样,攻克了高密度LED复杂曲面显示、球形LED显示驱动和控制、适用于飞行仿真的低延迟视频传输及多通道视频同步、高密度柔性LED灯板及高精度球面拼接、针对LED球面图像的非线性失真几何校正等技术难关,最终于2021年成功开发出通过军品鉴定并批量供货的可运用于军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LED球幕视景系统,填补了国内飞行仿真系统领域视景LED球幕显示技术的空白。公司LED球幕视景系统打破了我国飞行模拟仿真系统对国外投影设备关键部件的依赖,对比基于投影显示技术的同类产品,在显示效果、维修维护、自主可控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已在我国新型主力战机的飞行训练中得到了实际应用。
业绩方面:2023年净利超4,500万元
1.关于业绩增长及可持续性。请发行人:(1)说明对中航工业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向其销售是否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销售产品服务价格是否公允性,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2)说明特种显示产品的未来需求量、产品的竞争优势和研发情况,并结合利亚德、上海航空电器有限公司在军工领域的销售数量、价格及目前批产定型阶段,说明特种显示产品业绩增长的持续性。(3)说明2023年下半年以来新签署的特种LED显示产品及FC网络数据通信卡订单情况,与上年同期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原因,并说明新签订合同能否支持后续经营业绩。(4)根据2022年至2023年发展趋势,预测发行人2024年度资金需求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关于收入确认合规性。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产品属于标准化产品或非标准化产品的分类标准,不同产品收入确认的时点和依据,是否需要军方终验或第三方验收,是否需要安装调试,并说明发行人以签收单或验收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的合理性,是否满足以合同签署日期、产品发货日期、产品签收或验收日期三者中孰晚的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要求,合同中包括验收条款却以签收单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原因,后续是否存在验收、安装调试环节,在客户签收时点控制权是否转移。(2)列示报告期各期关于LED显示产品的合同主要内容及实际执行情况,说明履约时间、具体金额及其占比,并说明LED显示产品是否存在跨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情形。(3)列示报告期各类产品中完成审价、未完成审价和不需要审价的产品类型、各期销售金额及其占比,报告期内完成审价产品的收入调整情况,未完成审价产品的暂定价格确定依据和标准及审价进展,结合历史上审价及暂估价的差异情况、相关审价政策,分析对发行人报告期和未来财务状况的影响。(4)说明从验收确认到完成审价的平均时间周期,2023年下半年以来军品审价差异情况,并结合军工行业上市公司2023年军品收入审价差异及对当年业绩影响,说明是否存在业绩大幅下滑甚至亏损的风险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太湖远大成立于2004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赵勇、俞丽琴、潘姝君(赵勇与俞丽琴系夫妻关系,赵勇与潘姝君系父女关系。)。
2.关于应收账款与经营性现金流。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余额较大且逐年上升的原因,是否对发行人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2)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值的情况下,发行人信用政策变化情况。说明报告期各期末是否存在对主要客户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谨慎、充分。(3)发行人大量使用票据结算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往来挂账,是否存在票据到期不能兑付情形,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坏账损失情况。(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销售费用及销售人员。请发行人结合商品销售及运输方式,列示报告期销售商品的运输费用,分析运输费用与销售收入的配比关系,对比分析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销售收入、净利润持续增长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