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证监会宣布了四项政策文件,涵盖加强IPO、上市公司、证券基金监管及自身建设。针对IPO上市,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提出8项政策措施。同日,证监会正式实施《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两大规定。
“315”政策下,当前A股IPO市场的真实动态如何?
从辅导备案、新增受理、终止撤回、上会审核、批文上市五大方面的IPO市场数据来看,当下A股IPO市场呈现“全链条”收紧状态。
年内新增辅导备案企业共计194家,3月同比下降52%截至3月17日,今年A股IPO新增辅导企业共计194家。其中,1月有113家,2月有64家。从月份来看,今年1-2月新增辅导备案企业家数与去年同期差异不大,而差异较大的主要在3月。截至3月17日,今年3月IPO新增辅导备案家数仅有17家,比去年同期减少19家,下降52%。今年沪深交易所IPO长达78天“零受理”,北交所仅新增受理2家
今年1月沪深交易所“零受理”,仅北交所新增受理了1家企业——厦门东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2月A股IPO全市场保持“零受理”。
进入3月,3月上旬的IPO市场仍处于“零受理”状态。直到3月15日,北交所新增受理了1家IPO申报企业打破了此僵局。
换言之,截至3月17日,今年沪深交易所IPO已长达78天处于“零受理”状态。而近期较为活跃的北交所市场也仅新增受理2家企业。
整体来看,从去年下半年IPO节奏收紧以来,除9月、12月IPO新增受理家数较多外,其他月份IPO新增受理家数均低于10家。
3月北交所新增受理1家,2022年净利润为4,230万元3月15日,北交所新增受理的这家企业为北京今大禹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后简称为“今大禹”)。
1.历时5个月辅导期,今大禹今申报北交所获受理
2023年1月6日正式挂牌新三板。同年9月27日今大禹与首创证券签署北交所上市辅导协议,10月9日今大禹正式辅导备案登记。历时5个月,最终企业于2024年2月29日完成辅导。间隔半个月,今大禹申报北交所获受理。今大禹是一家集工业废水处理技术研发、工艺设计、运营管理为一体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司主营业务是依托从工业废水预处理到零排放全流程的自有核心技术、丰富的运营管理经验,为客户提供水处理解决方案和精细化运营管理服务,致力于成为工业废水处理领域全周期的创新型综合服务商。据招股书了解,2020年至2023年1-9月今大禹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71亿元、1.56亿元、2.05亿元和2.23亿元;净利润分别为0.28亿元、0.17亿元、0.44亿元和0.38亿元。
他山以微据交易所网站数据梳理发现,整体来看,截至3月17日,今年IPO市场撤否企业共计74家(同比增加了4家)。其中,1月有33家,2月有21家。截至3月17日,今年3月IPO市场新增撤回企业已有20家。其中,创业板8家,深主板5家,北证4家,沪主板3家。
对比去年撤否情况来看,除12月外,3月也是一个IPO撤回的第二高峰期。财报数据的更新一般是3月IPO引起撤回高峰的主要因素。年内撤否企业主要集中在创业板和北证,北证撤回家数同比上升100%
从板块来看,今年IPO撤否家数较多的主要集中在创业板和北证两大板块,分别有23家、22家。同比来看,创业板减少了13家,下降36%;而北证同比则增加了11家,上升100%。
其次,沪主板有14家,科创板有8家,深主板有7家。忽略主板来看(去年2-3月主板正式实施注册制),今年科创板同比减少7家,下降47%。截至3月17日,年内A股IPO上会企业家数仅有23家(去年同期上会企业有72家,同比下降68%),其中,22家通过,1家被否,整体通过率为96%。从板块来看,北证有9家,沪主板5家,创业板4家,科创板3家,深主板2家。从月份来看,1月上会企业有14家(同比减少15家,降52%),2月上会企业仅有9家(同比减少2家,下降18%)。而继2月6日北交所1家企业上会审核后,截至3月17日,IPO市场已长达40天无一上会审核企业。值得一提的是,去年3月,同期已有29家IPO企业上会审核。IPO批文:年内获取批文家数共17家,同比下降69%截至3月17日,年内IPO批文发放家数仅有17家(同比减少38家,下降69%)。从月份来看,1月有8家,2月有5家。截至3月17日,3月有4家。整体来看,从去年5月以来,IPO批文发放家数呈下滑趋势。进入2024年,各月IPO批文家数更是减至个位数。IPO上市:年内发行上市企业共计24家,同比下降57%
截至3月17日,年内IPO发行上市家数仅有24家(同比减少32家,下降57%)。从月份来看,1月有14家,2月有6家。截至3月17日,3月有4家。
从板块来看,沪主板有6家,创业板6家,北证有6家,科创板4家,深主板2家。
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针对IPO上市,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文件着眼于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全面从严加强对企业发行上市活动监管,压紧压实发行监管全链条各相关方责任,维护良好的发行秩序和生态,提出了8项政策措施。
1.要求拟上市企业的财务数据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严审“伪科技”、突击冲业绩等问题,对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粉饰包装等行为须及时依法严肃追责。
2.研究要求拟上市企业的有关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业绩出现大幅下滑的,采取延长股份锁定期等措施。
3.建立对中介机构的常态化滚动式现场监管机制,督导检查保荐机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履职尽责情况,三年一周期,原则上实现全覆盖,抓好责任追究和跟踪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坚决立案稽查。
4.督促中介机构切实扛起防范财务造假的责任,充分运用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确保财务数据符合真实的经营情况。5.强化对拟上市企业的客户、供应商、资金流水等方面的审核力度,把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摆在发行审核更加突出的位置,及时按要求报送重大违法违规线索。6.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提高审核问询针对性,对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审核的,依规予以终止审核。7.严密关注拟上市企业是否存在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严防严查,并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8.辅导监管坚持时间服从质量,重点关注板块定位、产业政策和“关键少数”口碑声誉,做好辅导环节与审核注册环节的衔接,发现疑点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9.现场检查要切实发挥书面审核的补充验证延伸作用,充分核验财务真实性,有重大疑点的探索稽查提前介入、依法立案查处。对现场检查中的撤回企业“一查到底”,切实落实“申报即担责”。10.同步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随机抽取和问题导向现场检查力度,大幅提升现场检查比例,形成充分发现、有效查实、严肃处置的监管链条,有力震慑财务造假。11.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研究提高上市财务指标,优化板块定位规则,为市场提供更加优质多元的投资标的。12.进一步从严审核未盈利企业,要求未盈利企业充分论证持续经营能力、披露预计实现盈利情况,就科创属性等逐单听取行业相关部门意见。13.发挥现代企业制度对于规范资本运行的作用,督促企业按照发展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投向和规模,防范大股东资金占用、公司治理机制空转等问题。3月15日,证监会发布实施《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1.明确检查期间撤回申请不影响检查实施,检查对象确定后,检查对象撤回发行申请不影响检查工作实施,也不影响证监会及交易所依法依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2.将24个月内现场检查多次发现同类问题时从重处理,延长为36个月。3.检查完成前检查对象可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书面解释说明。4.原则上,证监会注册部门每三个月组织一次抽取工作,所有已受理企业都应纳入一次抽取范围,但抽取前已被列为问题导向检查对象的除外。5.检查机构应当自接到检查任务分配通知后,一个月内进场开展工作,两个月内完成检查并报送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检查时限的,检查机构应当提前向证监会注册部门报告,累计延长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6.在发行上市审核或注册阶段,首发企业存在与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相关的重大疑问或异常,未能提供合理解释且影响审核或注册判断的,审核或注册部门可以将其列为问题导向检查对象。处于交易所审核阶段的首发企业存在上述情形的,证监会注册部门可以将其列为问题导向检查对象。7.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将与现场检查相关的资料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证监会修订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
3月15日,证监会修订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
要点内容有:
1.辅导期内变更上市板块可连续计算辅导期,测试通过人员一年内可豁免同一板块测试。
2.防范风险,建立口碑声誉制度。辅导机构应提交有关辅导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口碑声誉说明,作为后续环节重要参考。
3.辅导期自完成辅导备案之日起算,至辅导机构向派出机构提交齐备的辅导验收材料之日截止。辅导期不少于三个月,但对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除外。
4.辅导期内辅导协议终止的,辅导机构应当于辅导协议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机构撤回辅导备案。辅导期内,辅导机构未按期更新辅导工作进展报告超过二次的,视为撤回辅导备案。
5.辅导期内,增加、减少或更换辅导机构的,变更后的辅导机构书面认可原辅导机构辅导工作,并重新履行辅导备案程序的,辅导期可以连续计算。变更后的辅导机构不认可原辅导机构辅导工作的,应当重新履行辅导备案程序并开展辅导工作,辅导期重新计算。
6.辅导期内辅导对象变更拟上市板块的,辅导机构应当向派出机构提交变更说明,变更后辅导期可以连续计算。
7.在验收工作完成函有效期内变更辅导机构的,变更后的辅导机构认可变更前的辅导工作的,应当向派出机构提交说明。经派出机构同意后,原辅导验收仍然有效。
8.辅导对象在验收工作完成函有效期内或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后变更拟上市板块的,辅导机构在对辅导对象进行差异化辅导后,应当重新提交辅导验收材料,履行辅导验收程序。辅导机构进行差异化辅导时间原则上不适用本规定关于辅导期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