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种类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影响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转债 |
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 |
公开谴责 |
最近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
不得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 |
北交所上市公司 |
公开谴责 |
最近1年内受到北交所公开谴责 |
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转债 |
|||
不得适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简易程序 |
上市公司 |
纪律处分 |
最近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
被交易所不予受理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
上市公司 |
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相关文件 |
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尚未解除 |
2. 董监高被实施纪律处分的影响
影响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导致所任职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转债 |
董事、监事、高管 |
公开谴责 |
最近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
导致所任职的北交所上市公司不得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 |
董事、监事、高管 |
公开谴责 |
最近1年内受到北交所的公开谴责 |
导致所任职的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转债 |
董事、监事、高管 |
公开谴责 |
最近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
导致所任职的上市公司不得适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简易程序 |
董事、监事、高管 |
纪律处分 |
最近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
导致所任职的上市公司被不予受理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
董事、监事、高管 |
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相关文件、公开认定 |
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尚未解除 |
影响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导致其所控制的北交所上市公司不得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公开谴责 |
最近1年内受到北交所公开谴责 |
导致其所控制的北交所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转债 |
|||
导致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不得适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简易程序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纪律处分 |
最近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
导致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被不予受理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相关文件 |
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尚未解除 |
影响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导致其所服务的上市公司不得适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简易程序 |
上市公司的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 |
纪律处分 |
最近1年因同类业务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
导致其所服务的上市公司被不予受理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
上市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 |
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相关文件 |
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尚未解除 |
导致其所服务的北交所上市公司被中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
上市公司的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签字人员 |
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相关文件 |
被北交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
导致其所服务的上市公司被中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
上市公司的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签字人员 |
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相关文件 |
被证券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
影响
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不得实施重组上市 |
上市公司 |
公开谴责 |
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适用“小额快速”审核 |
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 |
公开谴责 |
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
不予受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申请文件 |
上市公司 |
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 |
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 |
影响
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导致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被不予受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申请文件 |
董事、监事、高管 |
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公开认定 |
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尚未解除 |
影响
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导致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实施重组上市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公开谴责 |
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
导致其所控制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适用“小额快速”审核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公开谴责 |
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
导致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被不予受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申请文件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 |
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 |
影响
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导致其所服务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适用“小额快速”审核 |
上市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 |
纪律处分 |
最近12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
导致其所服务的上市公司被不予受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申请文件 |
上市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
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 |
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 |
导致其所服务的上市公司被中止审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 |
上市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签字人员 |
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 |
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
(三)对退市与重新上市的影响
影响
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导致其所任职的沪主板、深主板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后不得申请重新上市(不包括交易类终止上市、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 |
董事、监事、高管 |
公开谴责 |
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
导致沪主板、深主板上市公司被不予受理上市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文件 |
沪主板、深主板上市公司 |
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公开认定 |
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尚未解除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董事、监事、高管 |
|||
保荐人、中介机构及其主办人员 |
|||
导致其所服务的沪主板、深主板上市公司被中止重新上市审核 |
沪主板、深主板上市公司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中介机构及其主办人员 |
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 |
中介机构及其主办人员,被证券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
影响
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深交所、北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时间 |
深交所、北交所上市公司 |
公开谴责 |
持续督导期间受到深交所、北交所的公开谴责 |
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不得评为A |
深交所上市公司 |
书面警示、约见谈话 |
因违规行为被深交所出具书面警示或约见谈话 |
上交所上市公司 |
口头警示(含)以上 |
公司日常信息披露2次(含)以上被采取口头警示(含)以上监管措施 |
|
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评为D |
上交所上市公司 |
公开谴责、2次以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未在期限内主动落实 |
公司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含)以上通报批评;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上交所要求公司限期整改,公司在期限内未主动落实整改要求的 |
被收取3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 |
深交所上市公司 |
公开谴责 |
违反上市协议、业务规则或者向深交所作出的承诺的,且最近12个月内曾被证券交易所予以2次以上公开谴责 |
影响
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所任职的深交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不得评为A |
董事、监事、高管 |
公开谴责、通报批评、书面警示 |
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或被书面警示累计2次以上 |
所任职的上交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不得评为A |
董事、监事、高管 |
公开谴责、通报批评 |
受到上交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 |
影响
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所控制的深交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不得评为A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公开谴责、通报批评、书面警示 |
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或被书面警示累计2次以上 |
所控制的上交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不得评为A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公开谴责、通报批评 |
受到上交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 |
(五)对分拆上市的影响
影响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不得实施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外独立上市 |
上市公司 |
公开谴责 |
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三、对董监高的影响
影响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监事、高管 |
公开认定 |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
董事、监事、高管 |
公开谴责、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最近36个月/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
向北交所上市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
董事、监事、高管 |
公开认定 |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监高,期限尚未届满 |
影响
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不得担任或被提名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
独立董事 |
公开认定、公开谴责、3次以上通报批评 |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或者最近36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
影响
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不得担任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
董事会秘书 |
公开认定、公开谴责、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最近36个月/3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
一个月内解聘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
董事会秘书 |
公开认定、公开谴责、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最近36个月/3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
一个月内解聘北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
董事会秘书 |
公开认定 |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
影响
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
董事、监事、高管 |
公开谴责 |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
影响
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
董事(独董除外)、高管 |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影响
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公开认定3年、5年或10年内不适合担任深交所上市公司董监高 |
董事、监事、高管 |
公开谴责、通报批评 |
最近24个月内曾被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被3次以上通报批评 |
公开认定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北交所上市公司董监高 |
|||
公开认定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交所上市公司董监高 |
董事、监事、高管 |
公开谴责 |
违规行为达到公开谴责标准,且具有从重情形;两项以上违规行为达到公开谴责标准 |
独立董事不得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
独立董事 |
公开谴责 |
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
保荐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对深交所上市公司董监高进行专门培训 |
深交所上市公司 |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
受到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的 |
四、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影响
影响
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不得减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
公开谴责 |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
(二)对其他事项的影响
影响
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保荐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对深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专门培训 |
深交所上市公司 |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
受到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