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种类及影响全揭示(2024年6月更新)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主体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被采取监管措施,将会对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相关主体的任职情况、股份减持等多个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梳理现行再融资规定、退市新规、减持新规、信披评价新规、董监高任职的最新规定,汇总形成沪深北交易所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种类并充分揭示相应影响及后果,以供读者参考。


一、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种类

(一)自律监管措施的种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4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22年8月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实施办法与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可以实施的监管措施主要有:
1. 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2. 书面警示/出具警示函,即以监管函等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3. 约见/监管谈话,即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有关事项接受训诫,要求其作出说明,督促其澄清事实,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4. 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即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当事人聘请中介机构核查有关问题、事项并发表意见;
5. 要求限期改正,即要求当事人停止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6. 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7. 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当事人对违规事项以公告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8. 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即对于他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且相关损失已经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损失造成者予以明确确认,但上市公司董事会未进行追偿的,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主动进行追偿;
9. 对未按要求改正的证券发行人相关证券实施停牌,即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或其他证券发行人,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相关事项予以改正,并在改正期间对公司股票、债券、基金或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10. 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当事人更换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11. 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即在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或者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或者办理当事人在交易所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2. 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即暂停上市公司通过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办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在暂停期间其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需经本所事前审核后方能对外披露;
13. 限制交易,即根据《证券法》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限制投资者交易;
14. 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即对违规行为同时涉嫌违反中国证监会之外的其他主管部门监管规定的当事人,以书面函件等形式将当事人有关行为或者风险状况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建议其予以关注;
15.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此外,上交所、北交所还可以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上交所、北交所还可以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北交所还可采取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对象予以监管关注、要求其提交书面承诺、暂停解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等自律监管措施。
(二)纪律处分的种类
根据前述相关实施办法与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1月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的规定,交易所纪律处分主要包括:
1. 通报批评,即交易所采取公开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批评的纪律处分;
2. 公开谴责,即交易所采取公开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谴责的纪律处分;
3. 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即交易所公开认定有关人员3年及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红筹公司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等职务的纪律处分;
4. 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即交易所建议有关人民法院更换未勤勉尽责的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的纪律处分;
5. 暂不接受发行人、上市申请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即在一定期间内不接受有关发行人或上市申请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6. 暂不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即在一定期间内不接受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7. 暂不受理专业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即交易所在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或者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保荐人、财务顾问、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提交或签字的相关业务文件的纪律处分;
8. 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即交易所对出现违规行为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市场参与主体、会员等,按照协议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收取一定金额违约金的纪律处分,惩罚性违约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9. 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即交易所对存在违规或业务风险情况的会员或者其他交易参与人,暂停或者限制部分或者全部交易单元的交易品种、方式、规模等交易权限的纪律处分;
10. 取消交易权限,即交易所对存在违规的会员,关闭其相关交易单元的交易品种、方式、规模等交易权限的纪律处分;
11. 取消会员或者其他交易参与人资格,即对存在违规的会员或者其他交易参与人,取消其会员或者其他交易参与人资格的纪律处分;
12. 报请中国证监会认定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即对会员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累计三次受到本所纪律处分的,交易所可以报请中国证监会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的纪律处分;
13.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此外,上交所还可以采取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要求会员拒绝接受投资者港股通交易委托等纪律处分措施。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再融资的影响
1. 上市公司被实施纪律处分的影响

影响事项

被采取

措施主体

采取

措施类型

具体表现

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转债

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

公开谴责

最近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不得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

北交所上市公司

公开谴责

最近1年内受到北交所公开谴责

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转债

不得适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简易程序

上市公司

纪律处分

最近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被交易所不予受理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上市公司

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相关文件

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尚未解除

2. 董监高被实施纪律处分的影响

影响事项

被采取

措施主体

采取

措施类型

具体表现

导致所任职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转债

董事、监事、高管

公开谴责

最近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导致所任职的北交所上市公司不得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

董事、监事、高管

公开谴责

最近1年内受到北交所的公开谴责

导致所任职的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转债

董事、监事、高管

公开谴责

最近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导致所任职的上市公司不得适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简易程序

董事、监事、高管

纪律处分

最近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导致所任职的上市公司被不予受理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董事、监事、高管

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相关文件、公开认定

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尚未解除

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实施纪律处分的影响

影响事项

被采取

措施主体

采取

措施类型

具体表现

导致其所控制的北交所上市公司不得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开谴责

最近1年内受到北交所公开谴责

导致其所控制的北交所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转债

导致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不得适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简易程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纪律处分

最近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导致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被不予受理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相关文件

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尚未解除

4. 其他相关主体或人员被实施纪律处分的影响

影响事项

被采取

措施主体

采取

措施类型

具体表现

导致其所服务的上市公司不得适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简易程序

上市公司的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

纪律处分

最近1年因同类业务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导致其所服务的上市公司被不予受理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上市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

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相关文件

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尚未解除

导致其所服务的北交所上市公司被中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上市公司的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签字人员

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相关文件

被北交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导致其所服务的上市公司被中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上市公司的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签字人员

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相关文件

被证券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注1: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还应当遵守该办法第十条关于“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还应当遵守该办法第十一条关于“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注2: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还应当遵守该办法第十条关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受到北交所公开谴责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但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二)对并购重组的影响
1. 上市公司被实施纪律处分的影响

影响

事项

被采取

措施主体

采取

措施类型

具体表现

不得实施重组上市

上市公司

公开谴责

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适用“小额快速”审核

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

公开谴责

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不予受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申请文件

上市公司

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

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

2. 董监高被实施纪律处分的影响

影响

事项

被采取

措施主体

采取

措施类型

具体表现

导致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被不予受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申请文件

董事、监事、高管

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公开认定

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尚未解除

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实施纪律处分的影响

影响

事项

被采取

措施主体

采取

措施类型

具体表现

导致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实施重组上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开谴责

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导致其所控制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适用“小额快速”审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开谴责

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导致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被不予受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申请文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

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

4. 其他相关主体或人员被实施纪律处分的影响

影响

事项

被采取

措施主体

采取

措施类型

具体表现

导致其所服务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适用“小额快速”审核

上市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

纪律处分

最近12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导致其所服务的上市公司被不予受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申请文件

上市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

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

导致其所服务的上市公司被中止审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

上市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签字人员

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

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三)对退市与重新上市的影响

影响

事项

被采取

措施主体

采取

措施类型

具体表现

导致其所任职的沪主板、深主板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后不得申请重新上市(不包括交易类终止上市、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

董事、监事、高管

公开谴责

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导致沪主板、深主板上市公司被不予受理上市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文件

沪主板、深主板上市公司

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公开认定

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尚未解除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管

保荐人、中介机构及其主办人员

导致其所服务的沪主板、深主板上市公司被中止重新上市审核

沪主板、深主板上市公司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中介机构及其主办人员

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

中介机构及其主办人员,被证券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注: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科创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四)对日常监管的影响
1. 上市公司被实施纪律处分、被采取监管措施的影响

影响

事项

被采取

措施主体

采取

措施类型

具体表现

深交所、北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时间

深交所、北交所上市公司

公开谴责

持续督导期间受到深交所、北交所的公开谴责

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不得评为A

深交所上市公司

书面警示、约见谈话

因违规行为被深交所出具书面警示或约见谈话

上交所上市公司

口头警示(含)以上

公司日常信息披露2次(含)以上被采取口头警示(含)以上监管措施

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评为D

上交所上市公司

公开谴责、2次以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未在期限内主动落实

公司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含)以上通报批评;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上交所要求公司限期整改,公司在期限内未主动落实整改要求的

被收取3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

深交所上市公司

公开谴责

违反上市协议、业务规则或者向深交所作出的承诺的,且最近12个月内曾被证券交易所予以2次以上公开谴责

2. 董监高被实施纪律处分、被采取监管措施的影响

影响

事项

被采取

措施主体

采取

措施类型

具体表现

所任职的深交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不得评为A

董事、监事、高管

公开谴责、通报批评、书面警示

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或被书面警示累计2次以上

所任职的上交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不得评为A

董事、监事、高管

公开谴责、通报批评

受到上交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

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实施纪律处分、被采取监管措施的影响

影响

事项

被采取

措施主体

采取措施类型

具体表现

所控制的深交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不得评为A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开谴责、通报批评、书面警示

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或被书面警示累计2次以上

所控制的上交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不得评为A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开谴责、通报批评

受到上交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

(五)对分拆上市的影响

影响事项

被采取

措施主体

采取

措施类型

具体表现

不得实施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外独立上市

上市公司

公开谴责

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对董监高的影响

(一)对任职的影响
1. 董监高被实施纪律处分的影响

影响事项

被采取

措施主体

采取

措施类型

具体表现

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管

公开认定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监事、高管

公开谴责、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最近36个月/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向北交所上市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董事、监事、高管

公开认定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监高,期限尚未届满

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3.2.10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3.2.1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3.2.8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4.2.9条的规定,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期限尚未届满,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2. 独立董事被实施纪律处分的影响

影响

事项

被采取

措施主体

采取

措施类型

具体表现

不得担任或被提名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公开认定、公开谴责、3次以上通报批评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或者最近36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3. 董事会秘书被实施纪律处分的影响

影响

事项

被采取

措施主体

采取

措施类型

具体表现

不得担任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

公开认定、公开谴责、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最近36个月/3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一个月内解聘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

公开认定、公开谴责、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最近36个月/3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一个月内解聘北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

公开认定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注:如出现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同时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二)对股份减持的影响

影响

事项

被采取

措施主体

采取

措施类型

具体表现

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高管

公开谴责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三)对股权激励的影响

影响

事项

被采取

措施主体

采取

措施类型

具体表现

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董事(独董除外)、高管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四)对其他事项的影响

影响

事项

被采取

措施主体

采取

措施类型

具体表现

公开认定3年、5年或10年内不适合担任深交所上市公司董监高

董事、监事、高管

公开谴责、通报批评

最近24个月内曾被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被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公开认定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北交所上市公司董监高

公开认定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交所上市公司董监高

董事、监事、高管

公开谴责

违规行为达到公开谴责标准,且具有从重情形;两项以上违规行为达到公开谴责标准

独立董事不得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独立董事

公开谴责

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保荐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对深交所上市公司董监高进行专门培训

深交所上市公司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受到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的

注:根据《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是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为。


四、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影响

(一)对股份减持的影响

影响

事项

被采取

措施主体

采取

措施类型

具体表现

不得减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公开谴责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二)对其他事项的影响

影响

事项

被采取

措施主体

采取

措施类型

具体表现

保荐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对深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专门培训

深交所上市公司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受到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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