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绩说明会
板块 |
业绩说明会相关规定 |
沪主板 |
根据《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本次年报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第三十五号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
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召开上市公司业绩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
科创板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8.6 本所鼓励科创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大会登记日前根据自身情况召开业绩说明会。如针对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变动且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情况进行说明。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第二十五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
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召开上市公司业绩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
深主板 |
根据《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五)……建议纳入沪深300指数、“A+H”上市公司、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鼓励其他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普遍关心的年报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7.3.4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
创业板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8.3.4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
北交所 |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4.6.6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 |
板块 |
业绩说明会相关规定 |
沪主板
科创板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关于做好科创板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会议时段: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参会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通知公告: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 |
深主板
创业板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会议时段: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参会人员:应当包括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鼓励公司自行邀请投资者、行业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等参会,提升互动效果。
通知公告:应当提前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预告公告(如需使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云访谈”服务,需提前五个交易日申请)。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
北交所 |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会议时段:无明确规定。
参会人员: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
通知公告: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
板块 |
业绩说明会相关规定 |
沪主板
科创板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评价期间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其评价结果不得为A:
……(六)公司未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披露后,分别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半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和三季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其评价结果应当为D:
……(八)公司未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或存在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相关情形,但未按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
深主板
创业板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不得评为A:
……(七)公司未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 |
北交所 |
无明确规定。 |
二、 年度股东大会
三、权益分派
注意
事项 |
深市 |
沪市 |
北交所 |
申请权益分派之日至权益登记日 |
上市公司应确保在申请权益分派之日至权益登记日期间,不办理限售股解限、股权激励行权等会导致证券总股本或股本结构发生变动的业务。 |
上市公司应确保自提交申请表之日至新增股份上市日或红利权益登记日期间,不得因其它业务改变公司的股本数或权益数。 |
上市公司在权益分派业务办理过程中,应承诺不办理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登记、股份限售登记、股份解除限售登记、股份回购、股份注销登记等可能改变公司股本结构的业务。 |
进入转股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可申请暂停可转债的转股。 |
需申请暂停可转债的转股。 |
需申请暂停可转债的转股。 |
存在回购专用账户 |
上市公司需承诺申请权益分派之日至权益登记日期间不减持已回购股票,并且该账户内股票不得参与权益分派。 |
回购专户持有股票的,必须作为红利自行派发的证券账户。 |
无明确规定。 |
四、其他注意事项
板块 |
保荐机构报告相关规定 |
沪主板
科创板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第二十九条 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保荐人应当向上交所提交《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深主板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
第四十二条 保荐人应当在主板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按照本指引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深交所报送年度保荐工作报告,持续督导期开始之日至该年度结束不满三个月的除外。 |
创业板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3.2.8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跟踪报告。 |
北交所 |
无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