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交易所对董事、监事个人监管情况分析

随着近几年监管不断收紧以及新规的不断出台,证券市场监管对上市公司履职人员提出了更严、更高的要求。在当前监管形势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更应当明确所承担的职责以及规则所提出的履职要求,明确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尽可能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本文归纳整理2023年沪深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不含违规期间兼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下同)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监管函、监管警示)以及纪律处分(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一定期限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外发行人信息披露境内代表)情况,以期帮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了解高频违规事项、提示潜在履职风险。

2023年共104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被予以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其中包含59家沪主板上市公司、22家深主板上市公司、15家科创板上市公司以及8家创业板上市公司。针对董事、监事的违规行为,沪深交易所共采取自律监管措施71次纪律处分58次(通报批评36次、公开谴责21次、公开认定一定期限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外发行人信息披露境内代表1次)。涉及的违规事项主要包括信息披露、股票交易、任职规范、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各类违规事项监管频次及被监管人次如图1、图2所示:

图1

图2
下面,本文将分别对深交所和上交所的监管情况进行介绍。

一、深市监管情况

深交所对董事、监事的监管频次相较于上交所来说较低,监管人次也较少。2023年全年深交所共实施自律监管措施14次,通报批评10次,公开谴责11次。涉及非独立董事35人次,独立董事28人次,监事39人次。违规事项主要包括信息披露、股票交易、对外担保、财务资助、资金占用、任职规范、关联交易。各类违规事项监管频次及被监管人次如图3、图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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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披露

2023年度,深市上市公司涉及信息披露违规情形导致董监被监管的案例中,仅有两例涉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其余均为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规所致。
其中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规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收入及利润、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虚增资产、会计差错、虚假披露实际控制人等)、重大遗漏(未完整披露预计负债、对外负债、或有负债)以及未按照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两例涉及未及时披露临时公告的监管案例如下:
案例1CYT002477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深交所于2023年8月22日对CYT时任董事候某予以公开谴责,由于侯某知悉上市公司2018年度部分诉讼事项,同时候某作为2018年度部分未披露诉讼事项的被告人,对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负有重要责任。
案例2:XYKJ300472未及时将重大进展告知上市公司
深交所于2023年9月13日对XYKJ董事王某出具监管函,由于王某作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及时将控股子公司收购事项的重大进展告知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有主要责任。
综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应当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是否全面分析了上市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并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其次,董事、监事若作为上市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当事人或通过其他方式知悉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应立即告知并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股票交易

股票交易违规情形主要包括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及未按规定在股份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披露减持计划。
针对短线交易,深交所共实施自律监管措施(监管函)3次,通报批评1次,涉及非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1名,监事1名。除THHD(002366)董事买入、配偶卖出共同构成短线交易外,其余均为董事、监事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单独实施短线交易导致董事、监事被监管。从上述情形可看出,董事、监事应当熟悉和了解规则对于董事、监事以及其直系亲属股票交易的限制,在提升自身合规意识的同时,也督促相关人员合规进行股票交易,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需注意监管部门在判定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的股票交易行为是否构成短线交易时,将合并计算本人持有、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例如在六个月内母亲买入、父亲卖出亦构成短线交易。
从短线交易整体监管情况来看以自律监管措施为主,如违规行为涉及的金额较大则可能被予以纪律处分。具体可参考下述案例。
案例3:LKFW002413配偶实施短线交易,董事被予以通报批评
公司非独立董事伍某东配偶于2022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2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LKFW股票4,274,200股,成交金额2,187.52万元;于2022年9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LKFW股票1,474,200股,成交金额751.92万元。2023年1月9日深交所对伍某东予以通报批评。
除短线交易外,深交所还针对未按规定在股份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披露减持计划,对两名非独立董事出具监管函。需要注意的是,董事、监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除需提前15个交易日进行预披露外,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若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除短线交易以及未进行减持预披露外,深交所针对窗口期交易实施自律监管措施1次,涉及非独立董事1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第十三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对外担保、财务资助、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

针对对外担保、财务资助、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违规事项,深交所共对9家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予以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通报批评4次,公开谴责5次)。其中,除3家已退市的公司连续多年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同时存在违规担保、未审议及披露关联交易、违规财务资助或资金占用以及财务造假)、内控及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外,其余6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被监管的原因主要为具体实施、参与或审批了违规行为。
案例4*STHT000616关联交易及关联担保未及时披露
公司监事陶某兼任公司合规法务部总经理,知悉并参与审批了应披露的关联担保及关联交易,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及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上述担保事项及关联交易事项,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深交所于2023年8月4日对监事陶某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案例5STLT300555资金占用
公司监事会主席黄某钦、监事王某以预付货款、对外股权投资或支付投资诚意金的名义,通过多个中间方将公司资金划转至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企业,具体实施和参与资金占用并故意隐瞒公司实际资金流向,未能督促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未能保证公司建立并执行有效的资金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未能勤勉尽责,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深交所于2023年5月10日对监事黄某钦及王某予以公开谴责。
案例6RKKJ300290未审议及披露对外担保
2020年12月22日,公司时任董事崔某田与陈某、丁某伟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公司及公司原控股股东GKSY为上述投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5,000.00万元。2021年7月21日,公司与崔某田、ZHCM签订《协议书》,约定公司为崔某田对ZHCM1,520.0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未对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时任董事崔某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上述两笔违规担保负有责任。深交所于2023年10月16日对崔某田予以通报批评。
案例7RYJT002193未审议及披露关联交易
公司时任监事杨某作为公司关联方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1年公司与该关联方购买纱线,关联交易金额13,600万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11%,公司未就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时任监事杨某对上述关联交易违规负有重要责任。深交所于2023年10月10日对杨某予以通报批评。
综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应当持续学习和了解证监会和交易所出台的相关规则,了解和熟悉公司事务,督促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制度制度,同时需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四)任职规范

深交所共针对任职规范相关的违规事项实施自律监管措施两次,涉及两名独立董事。
案例8STRQ002267 独立董事同时在超过5家公司担任董事、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不符
2020年7月14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五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董事会提名田某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田某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至今。田某被董事会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时,存在同时在超过5家公司担任董事、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但其在披露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中声明“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与事实不符。深交所于2023年7月14日对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人)和田某出具监管函。
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附则中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仅要求提名人和候选人对“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作出声明和承诺,并未要求对“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作出声明与承诺,规则亦未对此情形进行限制,但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案例9JNHG002226 独立董事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公司独立董事张某梅在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3月22日期间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不符合独立性要求,违反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中关于“本人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承诺,且未及时将该任职情况告知上市公司。深交所于2023年8月22日对张某梅出具监管函。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证监会于2023年8月1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五节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管理和行为规范的规定,以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沪市监管情况

上交所对董事、监事的监管频次相较于深交所来说较高,监管人次也较多。2023年全年上交所共实施自律监管措施57次,通报批评26次,公开谴责10次,公开认定一定期限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外发行人信息披露境内代表1次。涉及非独立董事71人次,独立董事107人次(其中约32%为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独立董事),监事41人次。违规事项与深市类似,主要包括信息披露、股票交易、任职规范、对外担保、财务资助、资金占用以及关联交易。各类违规事项监管频次及被监管人次如图5、图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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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违规主要包括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违规(未披露业绩预告、未按规定期限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不准确且更正不及时)、定期报告披露违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未按照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违规。各类信息披露违规事项的监管频次以及被监管人次如图7、图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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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8可看出,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违规被监管对象均为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及时、准确披露。另外需注意,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违规中约53%为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更正不及时。关于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的披露时间,沪主板《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之《第六号 定期报告》规定“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不能晚于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即1月31日前)。上市公司确因客观原因未能在1月31日前及时更正的,应当在发现差异后第一时间披露更正公告。否则,可能被认为更正披露不及时。”建议科创板也参考上述规定,在1月31日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关于其他信息披露违规,为上交所针对SCJD(603109)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不准确对时任监事李某英予以通报批评,主要因为李某英负责名单核查工作,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违规负有主要责任。

(二)股票交易

股票交易违规主要包括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以及其他股票交易违规,具体监管频次、被监管人次如图9、图10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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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因短线交易被监管的15名董事、监事中,14名是由于直系亲属短线交易被监管,1名为非独立董事本人进行短线交易被监管。
窗口期交易需注意,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窗口期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具体可参考下述案例:
案例10JZGF600446 窗口期交易
公司时任董事赵某于2023年3月17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公司股票1,02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成交金额为13,326,483元。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原预约公告日为2023年4月13日,后推迟至2023年4月18日披露。赵某在原预约年度报告公告日前30日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违规减持。上交所于2023年7月7日对赵某出具监管函。
除上述违规情形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还应注意,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具体可参考下述案例:
案例11LYGF603729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卖出全部所持公司股份
2023年5月1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李某华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为2020年11月8日至2023年11月7日,李某华于2022年6月29日离任。李某华离任时持有公司股票合计2.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2023年1月16日至18日,李某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票2.8万股。此后,李某华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李某华作为公司时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卖出全部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要求。上交所于2023年6月8日对李某华予以监管警示。

(三)任职规范

2023年度,上交所董事和监事任职规范违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监管警示两次);
2.董事或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提交表决票、弃权、或投反对票,未按规定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监管警示4次,通报批评1次);
3.监事未参加定期报告监事会审议会议,未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确认意见,于年报披露当日补充签署年报审核确认意见(通报批评1次)。
第1项违规情形分别涉及两家上市公司的三名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1次)和一名非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3次)。关于董事出席相关会议的规定可参考下表:
沪主板
科创板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董事1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作出决议并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关于第2、3项违规情形,沪主板和科创板均明确规定:
1.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2.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监事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四)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财务资助

从监管情况来看,与深市类似,沪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因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违规关联交易、违规财务资助被监管主要由于其知悉相关违规事项或为违规事项的相关方。因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应当明确可能存在的风险点,避免直接或被动参与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相对于上市公司、董事长以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被监管的频次较低。但基于近几年监管形势不断趋于严格,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应当密切关注证监会和交易所出台的新规,提升合规意识,明确自身的职权和责任,勤勉尽责,合规履职,以规避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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