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1号解释性公告》新规修订要点

随着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化,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对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为完善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规则,进一步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证监会于2023年12月22日修订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1号解释性公告》),优化调整两项规则部分规定条款。

01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修订要点
本次《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修订结合近年《企业会计准则》和资本市场监管规则的调整,对收入、企业合并等披露要求予以完善,保持监管规则协调一致。
(一)明确重要性判断原则,要求公司披露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在总则部分明确了重要性判断原则,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应披露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判断重要性。
第四条 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应披露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二)减少冗余信息披露,避免重复披露,提升财务报告可读性
简化了公司在基本情况,删除了业务性质等描述,改为实际从事的经营活动,要求公司不是照搬公司营业执照所列明的经营范围,重点对实际经营业务进行说明。实务中,公司可减少基本情况介绍中的历史沿革信息、股权变更信息等冗余信息的描述。同时对于其他规则已明确要披露的信息不再要求重复披露,提升财务报告的可读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节  公司的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简要披露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地、总部地址、业务性质主要经营活动以及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第一节  公司的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简要披露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地、总部地址、实际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以及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第十三条 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说明本期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

移至“其他主体中的权益”部分披露

(三)压缩模版化披露空间,要求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充分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不得照搬照抄《企业会计准则》
对于收入、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各行业、公司间差异较大、个性化较强的会计政策,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充分披露相关确认的原则、计量方法以及依据,不得照搬照抄《企业会计准则》。
实务中,在财务报告“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部分,大部分公司是照搬准则规定的内容,未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及自身经营业务特点进行针对性说明。对于企业未涉及或涉及金额很小的业务,例如资产证券化、优先股、永续债等可根据重要性原则简化会计政策的披露信息。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六条 公司应制定与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具体会计政策,并充分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在本节开始部分对相关事项进行提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制定与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具体会计政策,并充分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在本节开始部分对相关事项进行提示。公司不应简单照搬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原文,应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和自身情况进行披露。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六)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十一)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十一)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等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应收款项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披露组合类别及确定依据。基于账龄确认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应披露账龄计算方法。应收款项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披露认定单项计提的判断标准。
(十二)存货类别,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确定不同类别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存货的盘存制度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十二)存货类别,发出存货的计价法,存货的盘存制度,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按照组合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披露组合类别及确定依据以及不同类别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基于库龄确认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应披露各库龄组合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方法和确定依据。
(十三)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确认标准。
(十三)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确认标准和会计处理方法,终止经营的认定标准和列报方法。
(十六)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的分类、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估计残值率和年折旧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认定依据、计价和折旧方法。
(十六)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的分类、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估计残值率和年折旧率。
(十七)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十七)按类别披露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二十一)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披露其使用寿命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披露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以及对其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程序。
结合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特点,披露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具体标准,以及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
(二十一)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披露其使用寿命的确定依据、估计情况以及摊销方法;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披露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以及对其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程序。
结合公司自身业务模式和研发项目特点,披露研发支出的归集范围,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具体标准,以及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
(二十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二十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二十八)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公司应结合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披露具体收入确认时点及计量方法,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的,应当分别披露。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的,应披露确定完工进度的依据和方法。
(二十八)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公司应结合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按照业务类型(如建筑施工、贸易等)披露具体收入确认方式及计量方法,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涉及不同收入确认方式及计量方法的,应当分别披露。公司披露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应包括但不限于:
1.识别履约义务涉及重大会计判断的,应披露具体判断依据。
2.确定交易价格、估计可变对价、分摊交易价格以及计量预期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所采用的方法。
3.履约义务实现方式,收入确认时点及判断依据,履约进度计量方法及判断依据。
4.主要责任人认定涉及重大会计判断的,应披露具体判断依据。
 

(二十九)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的确认标准、减值测试等会计处理方法。(新增)
(三十)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依据。
(三十一)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及净额抵销列示的依据。
(三十一)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十二)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承租人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进行简化处理的,应披露判断依据和会计处理方法。
出租人应披露租赁分类标准和会计处理方法。
(三十二)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但不限于:终止经营的确认标准、会计处理方法,采用套期会计的依据、会计处理方法,与回购公司股份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三十三)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但不限于:采用套期会计的依据、会计处理方法,与回购公司股份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方法和判断依据,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时点和会计处理方法等。
(三十三)本期发生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司应充分披露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相关审批程序,以及会计估计变更开始适用的时点。
(三十四)本期发生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司应充分披露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以及会计估计变更开始适用的时点。
(四)细化重要报表项目附注披露要求,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情况
细化后的重要报表项目附注,强化应收款项、存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公司披露重要资产的减值情况、减值过程中使用的关键参数及确定依据等;要求公司充分披露收入分解信息,以及识别的履约义务、交易价格分摊等重要信息;优化现金流量表披露要求,要求公司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财务状况的重大活动等;完善政府补助、股份支付、套期业务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此外,财务附注需披露执行《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对可比会计期间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数。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九条 资产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一)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分类列示货币资金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披露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的款项,以及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公司应单独披露存放在境外且资金汇回受到限制的款项。

(二)分类列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十五)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分类列示其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分类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公司应披露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及原因。

(二十二)分项披露开发支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并披露资本化开始时点、资本化的具体依据、截至期末的研发进度等。

第十九条 资产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一)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存放财务公司款项等分类列示货币资金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披露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公司应单独披露存放在境外且资金汇回受到限制的款项。

(二)分类列示交易性金融资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单独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并披露指定的理由和依据。

(十二)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分类列示其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分类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对于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披露转换的理由、审批程序,以及对损益、其他综合收益的影响。公司应披露未办妥产权证书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及原因。

(十九)分项披露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减值测试情况。

上述长期资产本期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披露可收回金额的具体确定方法。可收回金额按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应披露公允价值和处置费用的确定方式、关键参数及其确定依据。可收回金额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应披露预测期的年限、预测期及稳定期的关键参数及其确定依据。前述信息与以前年度减值测试采用的信息或外部信息明显不一致的,或公司以前年度减值测试采用信息与当年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的,应披露差异原因。

(二十)按被投资单位或项目列示产生商誉的事项,对应商誉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减值准备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公司应披露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参数及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商誉所属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构成,所属经营分部和依据,以及是否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发生变化的,应披露变化前后的构成,以及导致变化的客观事实及依据。

2.可收回金额的具体确定方法。可收回金额按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应披露公允价值和处置费用的确定方式、关键参数及其确定依据;若可收回金额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应披露预测期的年限及预测期内的收入增长率、利润率等参数及其确定依据,以及稳定期增长率、利润率、折现率等参数及其确定依据。前述信息与以前年度减值测试采用的信息或外部信息明显不一致的,或公司以前年度减值测试采用信息与当年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的,应披露差异原因。

3.形成商誉时存在业绩承诺,且报告期或报告期上一期间处于业绩承诺期内的,应披露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以及报告期或报告期上一期间商誉减值情况。(新增)

(二十三)按资产类别分项披露用于抵押、质押、查封、冻结、扣押等所有权或使用权受限资产的账面余额、账面价值及受限情况。(新增)

第二十条 负债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二)分类列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八)分类列示应付利息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对于重要的逾期未付利息,应披露逾期金额及原因。

(九)分项披露应付股利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对于重要的超过1年未支付的应付股利,应披露未支付原因。

(十)分项列示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十二)分项列示应付债券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按应付债券名称(不包括划分为金融负债的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金融工具),分别列示其面值、发行日期、债券期限、发行金额、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条件、转股时间。

(十五)分项披露专项应付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形成专项应付款的原因。

第二十条 负债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二)分类列示交易性金融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单独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并披露指定的理由和依据。

(四)分类列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整合)

对于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披露未偿还或未结转的原因。对于逾期的重要应付利息,应披露逾期金额及原因。

公司应披露到期未付的应付票据期末余额的汇总金额及原因。

(五)分类列示预收款项、合同负债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应披露未偿还或未结转的原因。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预收款项、合同负债账面价值发生重大变动的金额和原因。(新增)

(十)分项列示应付债券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按应付债券名称(不包括划分为金融负债的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金融工具),分别列示其面值、票面利率、发行日期、债券期限、发行金额、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是否违约等信息。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条件、转股时间、转股权会计处理及相关判断依据等。(新增部分披露要求)

(十一)按流动性列示租赁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新增)

第二十二条 利润表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一)按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分别列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二)按费用性质列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三)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目列示各项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四)按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来源分类列示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五)分类列示投资收益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六)按照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分别列示资产减值损失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七)分项列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八)披露所得税费用的相关信息,包括按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的当期企业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以及本期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过程。

(九)按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分类列示本期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前金额、所得税金额及税后金额,以及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第二十二条 利润表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一)按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分别列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此外,还应披露以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收入分解信息。可以按照业务类型、经营地区、客户类型、合同类型、商品转让时间、销售渠道等类别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分解信息,以及分解信息与报告分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之间的关系等。

2.履约义务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履约义务的时间、重要的支付条款、公司承诺转让商品的性质、是否为主要责任人、公司承担的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公司提供的质量保证类型及相关义务等。

3.与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相关的信息,包括分摊至本期末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总额及其确认为收入的预计时间、可变对价等。

4.重大合同变更或重大交易价格调整相关的信息、会计处理方法及对收入的影响金额。(新增)

(四)按性质分类列示其他收益的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新增)

(五)分类列示净敞口套期收益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新增)

(八)按照金融资产、财务担保等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分别列示信用减值损失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新增)

(十)分项列示资产处置收益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新增)

(十三)按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分类列示本期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前金额、所得税金额及税后金额,以及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和留存收益的金额。

第二十三条 现金流量表项目应披露:

(一)分项列示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性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二)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本期支付或收到的取得或处置子公司的现金净额,本期及上期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 现金流量表项目应披露:

(一)分项列示收到或支付的重要的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性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其中,对于本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的,还应分别总额披露取得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支付的部分,以及取得或处置收到的子公司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等。(新增)

(二)分项列示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中有关的现金性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四)本期及上期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情况。

披露公司持有的使用范围受限但仍作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列示的金额及理由。分类披露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货币资金的本期金额、上期金额及理由。新增

(五)分类列示筹资活动产生的各项负债从期初余额到期末余额所发生的变动情况,包括因现金和非现金变动产生的负债的变动。(新增)

(六)按照规定以净额列报现金流量的,应披露相关事实情况、采用净额列报的依据及财务影响。(新增)

(七)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活动及财务影响

第二十五条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附注中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调整至第八节政府补助)

(三)按照套期类别披露套期项目及相关套期工具、被套期风险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附注中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租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作为承租人的租赁,应披露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费用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费用、与租赁相关的现金流出总额等相关信息。涉及售后租回交易的,应披露是否满足销售及其判断依据。

2.公司作为出租人的经营租赁,应披露租赁收入及其中包含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入。公司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应披露销售损益、融资收益及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入、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与租赁投资净额的调节表。出租人还应当披露未来五年每年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以及五年后未折现租赁收款额总额。

3.公司作为生产商或经销商确认融资租赁销售损益的,应分别披露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金额。(新增)

(五)增设专节明确研发支出附注信息披露要求,引导市场各方恰当评价公司科技创新能力
新增第六节研发支出,要求公司全面披露研发支出的归集范围、金额增减变动、资本化费用化判断标准及依据、减值测试情况等重要信息,引导市场各方恰当评价公司科技创新能力。

第六节 

研发支出

第二十六条 按费用性质披露研发支出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包括费用化研发支出和资本化研发支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项目的,应分项披露开发支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对于重要的资本化研发项目,应结合研发进度、预计完成时 间、预计经济利益产生方式等情况,分项说明开始资本化的时点 和具体依据。分项列示开发支出减值准备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减值测试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期存在重要外购在研项目的,应结合预期产 生经济利益的方式等情况,分项说明外购在研项目资本化或费用 化的判断标准和具体依据。

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2号——财务报表附注中政府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同步废止,披露要求在《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八节政府补助中进行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2号——财务报表附注中政府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本次同步废止)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一、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的会计政策部分披露下列与政府补助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

(一)区分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具体标准。若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还需说明将该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判断依据;

(二)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递延收益的摊销方法以及摊销期限的确认方法;

(三)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

二、对于报告期末按应收金额确认的政府补助,公司应按补助单位和补助项目逐项披露应收款项的期末余额、账龄以及预计收取的时间、金额及依据。如公司未能在预计时点收到预计金额的政府补助,公司应披露原因。

三、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涉及政府补助的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附注的相关项目下,逐项披露相关期初余额、本期新增补助金额、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本期转入资本公积金额以及期末余额。对于相关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的政府补助项目,公司还应单独说明其划分依据。

四、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项披露本期发生额及上期发生额。对于相关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的政府补助项目,公司还应单独说明其划分依据。

五、公司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披露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如作为经常性损益,则应在财务报表补充资料中逐项披露理由。

第八节 政府补助(新增)

第四十六条 对于报告期末按应收金额确认的政府补助,应披露应收款项的期末余额。如公司未能在预计时点收到预计金额的政府补助,公司应披露原因。

第四十七条 对涉及政府补助的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附注的相关项目下,披露相关期初余额、本期新增补助金额、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本期转入其他收益等金额以及期末余额。

第四十八条 对于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披露本期发生额及上期发生额。

02

《1号解释性公告》修订要点
1号解释性公告》对于投资者恰当评价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但部分规定与当前市场实际情况不适应,部分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争议,本次修订意在统一非经常损益的判断标准,与其他监管规则保持协调一致。
(一)新增三项非经常性损益判断原则,为公司恰当披露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提供指引
修订后的《1号解释性公告》新增三项非经常性损益判断原则,明确非经常性损益应基于交易和事项的经济性质、结合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遵循重要性原则进行认定,为公司恰当披露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提供指引。此外,还要求财务附注需披露执行《1号解释性公告》对可比会计期间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数。

修订前

修订后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应以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为依据。

在界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交易和事项的经济性质判断;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判断;

(三)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二)明确实际执行中存在分歧的问题,减少实务执行争议
明确“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判断依据和披露标准,明确违反列举项目的,应当单独披露名称、金额及原因。
具体内容为:公司根据定义和原则将本规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该项目的名称、金额及原因;公司将《1号解释性公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的,若金额重大,则应单列其项目名称和金额,同时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该项目的名称、金额及原因,若金额不重大,可将其计入“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列报。
(三)完善政府补助、金融资产、股份支付等相关非经常性损益列举项目,提升规则与当前资本市场环境之间的契合性
本次修订完善政府补助、金融资产、股份支付相关非经常性损益列举项目,明确相关业务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标准,帮助投资者恰当评价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与当前资本市场环境、发展阶段之间的契合性。
本次修订新增一次性计入损益的股份支付费用以及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可行权日后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涉及修订的项目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三、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三、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七)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产生的各项资产损失

(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十三)企业因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等;

(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八)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收益;

(十四)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

(十五)因取消、修改股权激励计划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新增)

(十六)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应付职工薪酬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新增)

(四)结合近年《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修订情况完善相关表述,在股份支付、显失公允的交易收益等列举项目上,与发行上市、退市环节有关要求保持一致
针对上市公司实际应用中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判断与披露,《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1号解释性公告》予以了调整完善。他山小编提请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注意新规修订的变化,进一步提高公司财务报告的可读性与决策有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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