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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节 公司的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简要披露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地、总部地址、业务性质、主要经营活动以及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
第一节 公司的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简要披露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地、总部地址、实际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以及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
第十三条 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说明本期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 |
移至“其他主体中的权益”部分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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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资产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一)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分类列示货币资金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披露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的款项,以及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公司应单独披露存放在境外且资金汇回受到限制的款项。
(二)分类列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十五)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分类列示其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分类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公司应披露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及原因。
(二十二)分项披露开发支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并披露资本化开始时点、资本化的具体依据、截至期末的研发进度等。 |
第十九条 资产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一)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存放财务公司款项等分类列示货币资金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披露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公司应单独披露存放在境外且资金汇回受到限制的款项。
(二)分类列示交易性金融资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单独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并披露指定的理由和依据。
(十二)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分类列示其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分类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对于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披露转换的理由、审批程序,以及对损益、其他综合收益的影响。公司应披露未办妥产权证书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及原因。
(十九)分项披露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减值测试情况。
上述长期资产本期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披露可收回金额的具体确定方法。可收回金额按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应披露公允价值和处置费用的确定方式、关键参数及其确定依据。可收回金额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应披露预测期的年限、预测期及稳定期的关键参数及其确定依据。前述信息与以前年度减值测试采用的信息或外部信息明显不一致的,或公司以前年度减值测试采用信息与当年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的,应披露差异原因。
(二十)按被投资单位或项目列示产生商誉的事项,对应商誉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减值准备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公司应披露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参数及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商誉所属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构成,所属经营分部和依据,以及是否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发生变化的,应披露变化前后的构成,以及导致变化的客观事实及依据。
2.可收回金额的具体确定方法。可收回金额按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应披露公允价值和处置费用的确定方式、关键参数及其确定依据;若可收回金额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应披露预测期的年限及预测期内的收入增长率、利润率等参数及其确定依据,以及稳定期增长率、利润率、折现率等参数及其确定依据。前述信息与以前年度减值测试采用的信息或外部信息明显不一致的,或公司以前年度减值测试采用信息与当年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的,应披露差异原因。
3.形成商誉时存在业绩承诺,且报告期或报告期上一期间处于业绩承诺期内的,应披露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以及报告期或报告期上一期间商誉减值情况。(新增)
(二十三)按资产类别分项披露用于抵押、质押、查封、冻结、扣押等所有权或使用权受限资产的账面余额、账面价值及受限情况。(新增) |
第二十条 负债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二)分类列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八)分类列示应付利息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对于重要的逾期未付利息,应披露逾期金额及原因。
(九)分项披露应付股利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对于重要的超过1年未支付的应付股利,应披露未支付原因。
(十)分项列示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十二)分项列示应付债券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按应付债券名称(不包括划分为金融负债的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金融工具),分别列示其面值、发行日期、债券期限、发行金额、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条件、转股时间。
(十五)分项披露专项应付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形成专项应付款的原因。 |
第二十条 负债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二)分类列示交易性金融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单独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并披露指定的理由和依据。
(四)分类列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整合)
对于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披露未偿还或未结转的原因。对于逾期的重要应付利息,应披露逾期金额及原因。
公司应披露到期未付的应付票据期末余额的汇总金额及原因。
(五)分类列示预收款项、合同负债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应披露未偿还或未结转的原因。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预收款项、合同负债账面价值发生重大变动的金额和原因。(新增)
(十)分项列示应付债券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按应付债券名称(不包括划分为金融负债的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金融工具),分别列示其面值、票面利率、发行日期、债券期限、发行金额、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是否违约等信息。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条件、转股时间、转股权会计处理及相关判断依据等。(新增部分披露要求)
(十一)按流动性列示租赁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新增) |
第二十二条 利润表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一)按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分别列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二)按费用性质列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三)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目列示各项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四)按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来源分类列示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五)分类列示投资收益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六)按照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分别列示资产减值损失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七)分项列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八)披露所得税费用的相关信息,包括按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的当期企业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以及本期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过程。
(九)按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分类列示本期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前金额、所得税金额及税后金额,以及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
第二十二条 利润表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一)按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分别列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此外,还应披露以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收入分解信息。可以按照业务类型、经营地区、客户类型、合同类型、商品转让时间、销售渠道等类别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分解信息,以及分解信息与报告分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之间的关系等。
2.履约义务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履约义务的时间、重要的支付条款、公司承诺转让商品的性质、是否为主要责任人、公司承担的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公司提供的质量保证类型及相关义务等。
3.与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相关的信息,包括分摊至本期末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总额及其确认为收入的预计时间、可变对价等。
4.重大合同变更或重大交易价格调整相关的信息、会计处理方法及对收入的影响金额。(新增)
(四)按性质分类列示其他收益的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新增)
(五)分类列示净敞口套期收益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新增)
(八)按照金融资产、财务担保等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分别列示信用减值损失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新增)
(十)分项列示资产处置收益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新增)
(十三)按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分类列示本期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前金额、所得税金额及税后金额,以及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和留存收益的金额。 |
第二十三条 现金流量表项目应披露:
(一)分项列示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性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二)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本期支付或收到的取得或处置子公司的现金净额,本期及上期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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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现金流量表项目应披露:
(一)分项列示收到或支付的重要的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性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其中,对于本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的,还应分别总额披露取得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支付的部分,以及取得或处置收到的子公司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等。(新增)
(二)分项列示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中有关的现金性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四)本期及上期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情况。
披露公司持有的使用范围受限但仍作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列示的金额及理由。分类披露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货币资金的本期金额、上期金额及理由。(新增)
(五)分类列示筹资活动产生的各项负债从期初余额到期末余额所发生的变动情况,包括因现金和非现金变动产生的负债的变动。(新增)
(六)按照规定以净额列报现金流量的,应披露相关事实情况、采用净额列报的依据及财务影响。(新增)
(七)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活动及财务影响。 |
第二十五条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附注中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调整至第八节政府补助)
(三)按照套期类别披露套期项目及相关套期工具、被套期风险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
第二十五条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附注中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租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作为承租人的租赁,应披露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费用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费用、与租赁相关的现金流出总额等相关信息。涉及售后租回交易的,应披露是否满足销售及其判断依据。
2.公司作为出租人的经营租赁,应披露租赁收入及其中包含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入。公司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应披露销售损益、融资收益及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入、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与租赁投资净额的调节表。出租人还应当披露未来五年每年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以及五年后未折现租赁收款额总额。
3.公司作为生产商或经销商确认融资租赁销售损益的,应分别披露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金额。(新增) |
第六节
研发支出 |
第二十六条 按费用性质披露研发支出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包括费用化研发支出和资本化研发支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项目的,应分项披露开发支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对于重要的资本化研发项目,应结合研发进度、预计完成时 间、预计经济利益产生方式等情况,分项说明开始资本化的时点 和具体依据。分项列示开发支出减值准备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减值测试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期存在重要外购在研项目的,应结合预期产 生经济利益的方式等情况,分项说明外购在研项目资本化或费用 化的判断标准和具体依据。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2号——财务报表附注中政府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本次同步废止) |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
一、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的会计政策部分披露下列与政府补助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
(一)区分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具体标准。若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还需说明将该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判断依据;
(二)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递延收益的摊销方法以及摊销期限的确认方法;
(三)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
二、对于报告期末按应收金额确认的政府补助,公司应按补助单位和补助项目逐项披露应收款项的期末余额、账龄以及预计收取的时间、金额及依据。如公司未能在预计时点收到预计金额的政府补助,公司应披露原因。
三、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涉及政府补助的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附注的相关项目下,逐项披露相关期初余额、本期新增补助金额、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本期转入资本公积金额以及期末余额。对于相关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的政府补助项目,公司还应单独说明其划分依据。
四、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项披露本期发生额及上期发生额。对于相关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的政府补助项目,公司还应单独说明其划分依据。
五、公司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披露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如作为经常性损益,则应在财务报表补充资料中逐项披露理由。 |
第八节 政府补助(新增)
第四十六条 对于报告期末按应收金额确认的政府补助,应披露应收款项的期末余额。如公司未能在预计时点收到预计金额的政府补助,公司应披露原因。
第四十七条 对涉及政府补助的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附注的相关项目下,披露相关期初余额、本期新增补助金额、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本期转入其他收益等金额以及期末余额。
第四十八条 对于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披露本期发生额及上期发生额。 |
02
修订前 |
修订后 |
无 |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应以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为依据。
在界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交易和事项的经济性质判断;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判断;
(三)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三、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
三、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
无 |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
(七)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产生的各项资产损失; |
(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
(十三)企业因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等; |
(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
(十八)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收益; |
(十四)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三)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 |
无 |
(十五)因取消、修改股权激励计划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新增)
(十六)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应付职工薪酬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新增) |